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近日發布《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下稱《條件》),進一步規范該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條件》規定,山西省境內的煤礦在復產復建驗收時,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情形,否則將不予復產復建驗收。
具體包括: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條件》還明確規定了多種不得復產復建的情形,包括:煤礦企業在復工復建前存在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等重大事故隱患等。(王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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