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物診所”今后不得設在居民樓內


    時間:2012-11-08





      本報11月7日訊 今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我省已經出臺《關于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工作的意見》,我省將進一步加強動物診療機構行政審批,今后申請開辦“動物醫院”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120平方米,動物診所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

      今后,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必須取得當地市、縣(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者須有固定的診療場所,且申請動物醫院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120平方米,申請動物診所的場所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同時,動物診療場所選址須遠離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得少于200米。

      同時,動物診療場所必須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診所還需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設備,建立完善的診療服務、動物疫情報告、環境及器械衛生消毒、處方管理、獸藥使用管理、化驗檢驗管理和醫療廢棄物、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還須具備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以及3名以上執業獸醫。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對于文件發布前已開辦的動物診療機構,相關部門責令于2012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診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物診療許可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重新審核和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及時換發新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收回、注銷其原有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及時通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從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動物診療機構憑新換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營業,逾期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將被禁止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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