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業占政府采購總額比例將不低于18%


    作者:郭一信    時間:2012-05-07





    在《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財稅政策被放在顯著位置。《意見》明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財稅支持力度,包括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完善財政資金支持、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以及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等。

      其中,在加大財政支持方面,《意見》表示將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將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增長10%,以后還要逐年增加。對于專項資金的使用,《意見》提出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而在推進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方面,此前出臺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已明確,將采取預留采購份額、降低門檻、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具體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并將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報告和公開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保證該項政策落實。

      《意見》則進一步強調,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也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問題。

      根據我國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稅收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總局的公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國稅總局表示,制定這一規定主要是因為現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不能直接反映應納稅所得額減免,只反映減免所得稅額。

      此外,公告還強調,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此前國稅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了一系列惠及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構成結構性減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收到良好的效果。”國稅總局日前表示。(郭一信)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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