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駐福建記者郝濤陳婷婷)日前,記者從福建省經貿委獲悉,根據《福建省2011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項目申報指南》(簡稱《指南》)指出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的擔保機構可申報風險補助項目,申報日期截至4月16日,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將進一步拓展。
據了解,申報福建省2011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項目的擔保機構需在本省依法設立合規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若無不良信用記錄,被擔保企業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符合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福建省區域發展政策,擔保方式應為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而提供的擔保。
此外,擔保機構還需滿足2011年融資性擔保總額達項目申報期末凈資產2倍(含2倍)以上,以及為中小工業企業、中小貿易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額占融資性擔保總額的50%以上的規定。包括對單個被擔保企業提供的銀行貸款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且對外投資不得超過項目申報期末擔保機構凈資產的20%;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且擔保代償率低于3%等。
《指南》明確補償標準,為中小工業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的比例補償,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5‰的比例補償。
為生產性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為臺資貿易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為軟件企業和《重點產業振興實施方案》規定的節能環保產品及其裝備的生產和技術開發、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名單內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為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0‰的比例補償;為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16‰的比例補償等。
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個擔保機構申報期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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