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起三成以上政府采購留給中小微企業


    作者:胡軼笛    時間:2012-01-04





    1日起,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制訂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開始施行,今年起,三成以上政府采購將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此外,《辦法》還將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以及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等。

      《辦法》強調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非專門項目小微企業也有優惠

      此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及《中小企業促進法》都將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措施納入到有關法律條例中,包括浙江在內的許多地方政府也出臺了有關政策。但由于缺乏扶持細則,中小企業仍缺位政府采購市場。

      此次出臺的《辦法》要求,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小微企業可組成聯合體參與

      在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問題上,有專家曾建議,可以將大額的采購項目拆分成若干小“包”,發揮中小企業小而專、專而優的特色,或采取聯合體招標的方式,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

      《辦法》明確,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扶持政策。

      同時,《辦法》還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小微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鼓勵政府采購引入信用擔保

      另外,《辦法》還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

      同樣從今年1月1日起,中央本級及北京、黑龍江、廣東等8個省市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也將展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在政府采購領域引入信用擔保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一項配套措施。方案規定,供應商同時使用投標、履約、融資擔保的將獲得費率優惠或直接減免投標擔保費;供應商進行融資擔保的綜合年費率最高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對民生項目和小型、微型企業項目提供更多費率優惠政策。未來還將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并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胡軼笛)

    來源: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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