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近日聯合發布《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提出了“政銀擔”合作模式,即小微企業貸款出現本金損失時,可由政府、擔保、銀行三方共同承擔。
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小微企業出現貸款損失后,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經審批后即可獲得風險補償:
一是按照規定標準,在該辦法實施后向小型、微型企業新發放的貸款。
二是合作銀行及擔保公司按規定履行了債權人勤勉盡職的調查、審批、管理、催收、追償等各項義務。
三是合作擔保公司已代償,并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企業發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銀行金融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銀行金融機構向被貸款企業發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
四是申請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前,企業需登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注冊申請,并由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局進行初審和復核;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企業,需要在貸款前提交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簽署意見的《重慶市小微企業政策性貸款申請表》,且只能在一家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在“政銀擔”合作模式下,對合作銀行與合作擔保公司共同確認出現不良,且擔保公司按規定追償180天后確認損失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本金損失將按“政銀擔”3∶2∶5共同分擔;微企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本金按銀行及擔保機構、市級財政、區縣財政4∶3∶3比例分別承擔。市再擔保公司代償比例不超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企創業扶持貸款損失本金總額的10%,市財政按實際代償的50%補助。(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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