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悉,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兩部門要求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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