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了2014年第23號公告,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范圍。廣州市國稅局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要求,在做好政策宣傳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從7月1日起廣州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更加便捷。
優惠政策的內容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資產和從業人數條件的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享受以下所得稅優惠:
(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資產和從業人數的要求詳見本文《預繳期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一覽表》條件1和條件2。
享受優惠政策的方法
(一)自行判斷是否符合預繳期享受優惠的條件
納稅人在預繳申報時,首先根據上年度及本年度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預繳期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具體條件見下表:
(二)填報申報表
納稅人在預繳申報時,如自行判斷符合預繳期享受優惠的條件,則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將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直接填報在預繳申報表相應欄次。
1.查賬征收企業
(1)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A類報表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等于第10行“實際利潤額”×15%的乘積。
(2)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A類報表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等于第10行“實際利潤額”×5%的乘積。
(3)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A類報表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等于第10行“實際利潤額”×5%的乘積。
2.核定征收企業
(1)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B類報表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等于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乘積。
(2)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B類報表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等于第6行 “應納稅所得額”×5%的乘積。
(3)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B類報表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等于第6行 “應納稅所得額”×5%的乘積。
3.納稅人如不符合在預繳期享受優惠的,查賬征收企業在填報A類報表的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時應填“0”;核定征收企業在填報B類報表的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時應填“0”。
(三)年度終了報送相關資料
年度終了,納稅人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當年度經營情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除自行在年度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減免所得稅額外,還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 咨詢途徑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及辦理程序,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或通過廣州市國稅局網站(www.12366.gov.cn)、廣州國稅官方微博、微信等途徑查閱。(穗國稅宣)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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