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數據,2017年云南省上半年出讓工礦倉儲用地1.16萬畝,均價17.66萬元/畝,較2016年工業用地均價20.85萬元/畝,成本下降了3.19萬元/畝,降幅15.3%。上半年,全省共免繳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15.66億元,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降低企業當期用地成本10.46億元。2016年至今,云南省為實體經濟企業減負近1434.39億元,其中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64.32億元。
今年8月,《云南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用地成本的相關政策。8月17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就《實施細則》中的用地新政進行了解讀,并對省廳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方面的實踐進行了介紹。
在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差別化施策
新政要求,逐步增加年度工業用地出讓面積占全省土地出讓面積的比重,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應保盡保。對于全省年度前100個重點工業項目,省國土資源廳保障其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同時,探索新的工業供地方式,做好服務,凡符合《云南省工業園區產業布局規劃(2016~2025年)》、省級及以上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園區主導產業,可一次性或分批次報批用地,再逐個落實到具體項目。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趙喬貴表示,云南省目前的經濟增長主要還是靠投資,工業還是短板,《實施細則》著眼于差別化“降成本”,切實降低工業企業土地投資等門檻。對工業項目用地不能完全按其他產業用地的方式來管理,這次設計出臺的土地新政,可以說是“對位施策”。
《實施細則》強調,實施差異化的工業用地區域政策和獎勵政策。區域工業用地開發上,重點支持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紅河等滇中地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財政,依法依規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工業發展重點地區實施差異化的工業用地獎勵政策,綜合考慮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產業性質、科技含量、就業崗位數量、納稅額、產值等因素,對工業企業進行獎勵。
企業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閑置土地、廠房、倉庫等改造升級傳統工業,興辦先進制造、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可實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對于用地閑置情況,《實施細則》提出,對因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閑置1年不滿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閑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同時,加強工業用地利用綜合評價,對投資強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況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處置范圍并規劃另行安排使用。
據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李曉蒙介紹,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新政提出,核準項目除重大項目需要環評審批外,其他只保留規劃、土地兩項前置審批。
下一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將認真研究出臺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的操作意見,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運用經濟杠桿引導企業節約集約用地。同時,認真落實批而未供預警機制,對供地率低于60%的州(市)進行提前預警,落實用地計劃指標分配、農轉征用地審批掛鉤措施,督促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利用。
允許工業用地按成本價出讓
對于工業項目用地,新政允許按成本價出讓,地方政府可以綜合平衡區域土地開發成本,通過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經營性土地彌補工業用地成本,向工業企業提供更低成本的土地。在成本價供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投資強度、科技含量等多因素掛鉤獎勵,以鼓勵企業以投資增加、技術提升等方式,減少對土地的大量占用消耗,減少工業企業的用地總成本。
工業用地最低價格的確定,不得低于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對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可最長于2年內分期繳納。此外,國家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倉儲物流、生產性服務業中輕資產且可大量使用標準廠房的項目可歸類為工業產業類,用地時由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工業用地出具土地規劃條件、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工業用地及工業地價提供用地。
成本價出讓土地有許多好處:其一,可以較好地吸引大企業、大項目、高科技企業等到云南投資建廠,對全省工業化發展形成龍頭帶動效應。其二,對有潛力提升技術、提升管理的企業,在申請用地時可以激勵其提質升級,為自身贏取獎勵。其三,目前云南省的工業項目,中小企業投資還比較多,這些獎勵可以對企業的生產資金起到一定的補貼作用,促進其健康發展。其四,掛鉤激勵將促使工業企業集約用地、科學發展,有利于減少土地閑置浪費等問題。與此同時,對地方政府而言,這條政策明確了扶持工業發展的具體路徑,也有利于激發其主觀能動性,為其改“求商”“招商”為“選商”增加主導權。
合理降低企業用地相關稅費
為了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新政規定,企業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繳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應繳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在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時按照20%的比例上繳省財政,其余80%由各州、市自行決定收繳。對于大規模工業用地、園區用地3年內可申請暫緩繳納失地農民保證金。對于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新政還明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照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登記使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支持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按照程序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增加容積率,對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對于完全退出行業產能的企業處置和轉讓的土地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本報記者郭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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