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江西省地稅局獲悉,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時間、納稅上限和范圍均被作出了新調整。與原來的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優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調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顯加大。
根據最新的政策,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間從原來的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月31 日延長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享受優惠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 萬元提高至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由原來只對查賬征收戶擴大至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戶。
據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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