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國稅局24日召開的稅企座談會上獲悉,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第三次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根據國家稅收政策,我省之前已經連續兩次加大了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扶持力度:第一次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第二次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此次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征收的范圍上限再次提高到10萬,并將享受該優惠政策的范圍拓寬至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時將政策截止期延長到2016年底。
據統計,我省國稅系統小微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從2008年0.59萬戶,減稅1034.38萬元,上升到去年的1.86萬戶,減稅5455.06萬元。此次優惠力度加大后,預計全省將增加2萬戶,有4萬戶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預計今年減稅1億多元。(記者 肖建生 通訊員 彭愛民 萬尚真 吳茜)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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