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不得在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并應在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業。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提出,市和區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制度,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在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同時,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運用電子商務等方式創新經營模式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支持、指導。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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