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圳勇) 8月13日,記者從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獲悉,在今年5月出臺《關于促進航運業發展若干意見》之后,近日福建省政府又批復同意該意見的實施辦法,明確了各項獎勵政策的申報時間、證明材料、受理部門、辦理程序,讓符合條件的航運相關企業便捷申報政府獎勵資金,促進政策更好落實,助推福建航運業發展。
該實施辦法規定企業一年可申報2次獎勵資金,截止時間分別是3月20日和9月20日。為盡量精簡申報獎勵所需的證明材料,如在福建新注冊的航運服務企業,可按當年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2%申請一次性獎勵,只需提交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資格許可文件、注冊資金證明、自注冊起12個月的完稅證明等4個證明材料即可。
同時,為避免企業申報時“繞彎路”,實施辦法明確了各項政策的受理部門。航運金融服務企業、造船企業、高校、省屬企業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其他向轄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涉及稅收貢獻額獎勵及用海用地減免的,由省交通運輸廳出具認定文件,航運企業持認定文件到縣(區)級財政部門辦理稅收獎勵兌付手續,或到省、縣級土地或海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減免手續。
來源: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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