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償付能力”有多重要?信美相互人壽開展保險安全性知識科普活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4-02-06





    上期我們講到了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五大基金制度,以確保保險公司對債務和保單的賠付能力,這期我們來看看還有哪些要求能保障保險公司安全穩健經營?

    首先又不得不提到“資本金”,所謂資本金,就是保險公司的股東/出資人為了成立這家保險公司而投入的初始資金,以及保險公司在后期經營中所持續產生的部分利潤累積。

    任何商業活動都不是“空手套白狼”,因為企業的經營有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必須把真金白銀作為資本金“壓”在這里,監管部門才會同意公司正常開展業務。否則,一旦出現損失,虧損要靠什么來彌補呢?所以,資本金的最重要意義,就是在保險公司經營出現虧損的時候,用來吸收損失。

    而要求保險公司的股東預留充足的資本金,也是中國保險業一項非常重要的監管制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那什么是“償付能力”呢?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條中的定義,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

    所以,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僅僅確保保險公司有正常的經營能力(即準備金的評估準確、預留充分)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求保險公司額外預留一部分資金來吸收損失。

    而整個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就是“準備了多少資本金,就最多可以做多少業務”。監管部門會按照一系列復雜的公式,根據一家公司保費規模大小、資產配置、業務結構等因素,計算出一個針對這家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如果這家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數額超過了監管部門的“最低資本要求”,則會被視為符合規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可以繼續經營;但如果這家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數額比監管部門的“最低資本要求”還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則意味著股東的資本金已經不足。保險公司這時通常做兩件事,要么是注資增加資本金,要么是減少業務規模,只有償付能力充足率再次符合監管的要求,才可以繼續經營。

    可能這時又有人會問:監管部門是根據什么規則設定“最低資本要求”的呢?

    實際上,為了確保保險公司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不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動用了全球保險業領先的“償二代二期制度”,采用復雜的計量方式,對保險公司股東應該預留多少資本金進行了科學的設定。按照監管部門的設定,只要保險公司的股東預留了符合監管規定的資本金,那么在接下來一年中,出現資不抵債的概率就不會超過0.5%。

    因此,我們把“資本金”稱為保險公司虧損經營情況下的“第二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準備金”)。也就是說,資本金只要預留充分了,保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轉自: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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