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通知指出,結合國內外形勢變化,五部門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進行了修訂,《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25年版)》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對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和企業,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通知明確,對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舉辦的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以及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項下的國際性展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繼續按照工信部聯重裝〔2021〕198號文執行;2025年3月1日以后舉辦的,按本通知執行。(記者徐沙濃)
轉自: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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