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把智能投顧形容為金融科技時代的網紅,或許一點都不為過。人們似乎已經忘記了P2P曾經的硝煙,轉而投身到轟轟烈烈的人工智能大軍當中。而“智能投顧”這個字眼則成為人工智能領域的高頻詞。
自從2010年左右在美國興起以來,中國的智能投顧發展日趨火熱。據媒體報道,截止到今年第3季度,已有大約30家智能投顧平臺上線運營。國內規模較大的互聯網企業、財富管理公司,以及傳統的銀行、證券公司等等紛紛涉足這一領域,如平安一賬通、螞蟻聚寶、百度金融、京東金融、民生證券、招商銀行17.75 +0.85%,買入等等。
著智能投顧企業規模的逐漸壯大,行業本身也開始對監管產生明確的需求。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曾經明確指出這一領域的監管不足。他表示,監管要研究百姓的需求,控制住底線。
然而,這畢竟是一個新興行業,無論是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還是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此前都沒有相關的監管經驗。但無論是傳統投資管理公司還是普通投資人,都對這樣的新型業務的發展潛力寄予很大的希望。所以,對于智能投顧這樣的新型業務,監管政策如何制定,這是擺在管理層面前的越來越緊迫的挑戰。
監管之難
不可否認,智能投顧的興起對于中國財富管理市場而言具有重大的意義。與傳統的投顧相比,智能投顧的優勢不言自明。
就資配易而言,自主研發的證券投資人工智能系統SIAI,采用云計算架構,對大數據進行存儲、分析,時刻都在進行超大規模計算。資配易會把系統提供給持牌機構,持牌機構可以運用該系統向客戶提供兩大類業務:一類是把SIAI應用到資產管理業務,讓SIAI來“管理”投資;另一類是基于SIAI的數字化投資顧問工具業務,讓SIAI成為能夠為客戶提供數字化投資顧問服務的工具。這樣的服務他們可以提供給專業用戶,也可以提供給普通用戶。
這種看似簡單但研發復雜的工作確實需要進行監管。資配易董事長張家林表示:“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一定是要被監管的,而且有準入門檻的。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金融科技公司不是持牌機構,因此,不能直接向客戶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當然,不排除有些金融科技公司作大以后收購一些持牌公司,但毫無疑問是要接受監管的。”
然而,面對如此新興的行業,如何監管已經成了人工智能帶來的一大難題。一個最為重要的因素在于:監管對象已經發生了改變。在當前的監管法律法規中,被監管的主體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而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使證券投資賬戶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無論什么形式的證券投資賬戶,如果采用人工智能艾真體,由于可以做到完全的“無人駕駛”,那么此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將發生改變。不難看出,監管部門面對的監管對象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了。由此而帶來的另一個重要的監管難題則是——怎么來認定違法違規行為。張家林在其《證券投資人工智能》一書中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以佐證監管的難題。“比如,大量投資人雇傭同一個表現優異的智能代理管理其自身賬戶的投資。
由于同一個智能代理系統可能產生自組織行為,雖然獨立工作,但自主尋求的結果可能趨同,那么這些賬戶雖然法律上是獨立無關的大,但實際操作可能會出現‘一致行動人’的現象。”張家林也認為,這種“英雄所見略同”式的行為,將成為監管難題之一。
雖然從民事責任主體角度看,人工智能艾真體不具有民事權利,因此民事責任一定會是穿透到最終使用和開發人工智能艾真體的個人或機構。但監管并不僅僅是簡單的只關注民事權利和責任,還包括投資者適當性,行為監管等諸多涉及合規和保護投資者的問題。
此外,由于人工智能目前處于起步階段,未來隨著技術的不斷成熟,監管難度又會晉升到一個新高度,主要表現在對人工智能艾真體行為預期難度的提高,目前監管框架中對于行為邊界和艾真體行為的責任主體并沒有明確的涉及。然而,這確實很迫切的監管難題,畢竟萬一出現惡意人工智能艾真體,很可能導致某只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或者極端情況下造成市場動蕩,引發系統性風險。
當所有的掣肘已經浮出水面,監管的解決之道還會遠嗎?
應對之策
任何行業,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金融行業尤其由此。智能投顧需要也亟待被監管。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曾公開表示,金融科技是一個新生事物,各個監管當局都要對此做出回應。特別是在監管標準如何實現與現有體系的恰當的融合,以及如何讓科技的進步惠及所有的消費者等方面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目前,在監管理念、監管路徑、監管規則和監管能力上,還有很大改進空間。
的確,市場規模也需要監管保駕護航。根據科爾尼的預測,美國智能投顧資產管理規模2020年有望達到2.2萬億美元。波士頓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私人財富規模達22萬億美元,然而大部分理財資產集中于銀行、基金以及信托等機構發布的理財產品。預計到2018年,中國的私人財富總規模達到40萬億美元。
毫無疑問,智能投顧在中國的發展前景也具有極大的想象空間。如何讓這個巨大的市場行之有序,監管政策似乎已經迫在眉睫。此前,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創始人江賽春就表示出對市場的擔憂:考慮到國內散戶風險意識低、風險管理能力較差,應鼓勵發展“買方投顧”。智能投顧如果與銷售結合在一起,可能淪為賣方銷售手段,不一定能保證買方的利益。
幸好監管層也開始逐漸表現出對這一行業的特別關注。已經有消息稱,面對智能投顧魚龍混雜的局面,相關部門正在研究通過牌照制度對其規范管理。
于監管政策的制定,張家林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他認為,監管層要建立智能投顧從業資格認證與注冊備案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針對智能投顧的從業資格認證體系,做到智能投顧持證上崗。另一方面,要明確智能投顧技術開發公司,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持牌機構以及智能投顧服務的使用者的責任范圍,把監管主體確定為持牌機構,并相應出臺針對使用者的保護措施。對于集合性質的投資載體,如公募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如果其法定管理人使用智能投顧來管理投資,可考慮約定至少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作為被監管主體,對于采取同一智能投顧系統的使用者,研究是否可以豁免其“一致行動人”和其他關聯交易的行為判決。
的確,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入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將財富由銀行賬戶向證券賬戶轉移,越來越多的人會享受到智能投顧普惠金融的福利。但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結構的特殊性,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配備人工智能投資顧問,可以讓中小投資者更好的保護自己。另一方面,健全法規進行監管就顯得更加重要。
“事實上,對于人工智能投顧、分布式賬本等為典型代表的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主要經濟體監管部門都十分關注和積極研究。2016年11月,美國SEC首次召開了金融科技研討會,現任SEC美國證監會主席WHITE女士在會議上說到就明確指出,智能投顧自動化投資建議有潛力給廣大普通投資者更廣泛、更可承受的接觸資本市場的途徑。.....我們要建立與這些金融科技水平相適應的監管體系。我們也期待在還沒有大規模應用實例情況下,國內的監管部門盡早出臺相關政策指引,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先行先試,引導行業積極穩健的發展。待發展成熟到一定階段,再擬定詳細的監管規章,給新興產業(愛基,凈值,資訊)發展提供必要的時間和空間。” 張家林最后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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