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特侖蘇”3字,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牛公司)與天津特侖蘇乳制品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天津特侖蘇)多次對簿公堂(本報2014年8月15日第5版曾作相關報道)。
日前,該案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作出而塵埃落定。法院認為,天津特侖蘇在相關商品上使用“特侖蘇”“特侖五谷”等字樣,構成對蒙牛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天津特侖蘇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天津特侖蘇公司立即更名、賠償蒙牛公司50萬元經濟損失的原審判決。
據了解,蒙牛公司于2005年先后申請注冊了第4719376號“特侖蘇”商標、第4763136號“特侖蘇及圖”商標,兩商標于2008年獲準注冊,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
天津特侖蘇于2008年5月經核準正式成立,隨后其在生產的牛奶商品上使用了“來自特侖蘇的問候”“特侖蘇公司出品”“特侖五谷”等字樣。
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侖蘇注冊并使用含有“特侖蘇”字樣的企業名稱,并在其產品中突出使用“特侖蘇”字樣,對蒙牛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蒙牛公司據此將天津特侖蘇及個體超市經營戶郭某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天津特侖蘇立即停止侵犯其“特侖蘇”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帶有“特侖蘇”文字的企業名稱,同時天津特侖蘇及郭某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并就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天津特侖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津特侖蘇上訴稱,其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來自特侖蘇的問候”“特侖五谷”等字樣,是對自身生產、經營信息進行披露,并不構成對蒙牛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津特侖蘇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特侖五谷”是已經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與蒙牛公司的“特侖蘇”商標并不構成類似商標,未構成對蒙牛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天津特侖蘇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商號,蒙牛公司無權禁止其將“特侖蘇”作為企業商號登記為企業名稱。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特侖五谷”字樣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其中的“特侖”完全包含在蒙牛公司“特侖蘇”商標文字中,“特侖蘇”商標經蒙牛公司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天津特侖蘇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侖五谷”字樣構成了對蒙牛公司“特侖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其次,天津特侖蘇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來自特侖蘇的問候”等字樣,系突出使用“特侖蘇”等字樣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經構成對蒙牛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在天津特侖蘇企業名稱申請登記之前,蒙牛公司的“特侖蘇”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天津特侖蘇使用包含“特侖蘇”字樣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白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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