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安娜向“離職+拋股圈錢”現象說不


    時間:2013-03-12





    起訴26名前員工擬追討違約金8000余萬


    截至目前,富安娜已與3名被告達成“庭外和解”,被告同意支付違約金共計619萬元,若對其他被告的訴訟勝訴或調解成功,預期將給公司帶來8000余萬元的營業外收入。此訴訟不會影響公司目前正常的生產經營,將會給公司業績帶來潛在收益。


    公司對上述被告中的25位離職人員均曾多次勸說挽留(僅梅連清因其不稱職被罷免及解聘),與富安娜同舟共濟,應該相信富安娜上市后的前景,但上述離職人員執意離開了企業。

    然而,富安娜管理層克服了重重困難最終成功登陸中小板,而水星家紡至今尚未提交上市材料。富安娜順利上市并且業績越來越好,當初離職的經理人便在明知違約在先的情況下,試圖不承擔違約責任。而同時在上市前被授予了限售股股票的100余位員工仍在富安娜任職,分享公司成長,在公司2012年底限售股解禁后,也得到了應有的收益。富安娜某高管認為,公司推行股權激勵正是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為公司長遠發展做出貢獻。但這些拿到股票就跳槽的行為就是一種見風使舵的行為,對他們的股權激勵失去了意義。這行為對于所有辛苦工作在為富安娜的發展壯大貢獻力量的員工是極不公平的,更是置富安娜廣大股民的利益于不顧,理應受到全行業乃至全社會的共同抵制。

    三名被告主動要求和解

    據最新消息,在富安娜提起訴訟后,已有三名被告主動要求與富安娜和解,表示愿意按照承諾函的約定支付違約金。被告之一陳國高向媒體表示,之所以愿意達成和解,主要是出于個人價值觀考慮,而且離開富安娜后,自己創業的過程中更懂得了創業的艱辛,無論做生意還是在職場都應該講誠信。職業經理人更應該有自己的職業操守,“要一諾千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嘛!”

    富安娜挑戰“離職+拋股圈錢”

    “離職+拋股圈錢”現象,在“大小非套現”的案例中尋常,已成近年困擾股市的難題。

    據統計,去年年初,A股市場便曾發布1264名高管離職的公告,套現高達734億元。這些高管持有的成本極低的原始股,在上市后的價值飆升,巨大的套利空間足以讓離職的持股人一夜間變為千萬富翁乃至億萬富翁,從而可以去享受滋潤的生活,而不是繼續做“打工皇帝”。但持股高管套現所造成的是對整體證券市場信心的沖擊,拿走的是廣大投資者的資金,對投資者危害極為嚴重的。

    在新浪報道了富安娜起訴26名原始股東的消息后,一名自稱“證券律師老夫走江湖”的網民做出了如下評論:“上市前這種承諾都是糊弄證監會的把戲,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罷了……”

    是誰允許公司上市后經理人抽身套現、置承諾于不顧的行為是可以“心照不宣”的?

    近年來,由“大小非”非法套現造成的股市資金異常流出數額十分巨大。上市企業應該如何避免受到如此“潛規則”的傷害?富安娜選擇了求諸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是我國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其表現在合同中即為合同自由,即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合同內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任何一個民事領域,即使相關法律未能完善,當事人也可以藉由這一原則,依法訂立合同,用自己制定的規則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面對經理人強行圈錢的企圖,富安娜借助一紙承諾函,避開股權糾紛,有效地保護了自身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不說是為業界樹立了一個積極的榜樣。

    通訊員 羅 子

    有消息稱,富安娜代理律師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余松恩、梅連清、周西川、陳謹等26名首發前部分自然人股東,就合同糾紛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90多萬~1000多萬元數額不等,累計8121.67萬元。

    這一訴訟表明作為上市公司——富安娜要用法律武器向愈演愈烈的“離職圈錢”現象說不。

    富安娜公告澄清真相

    日前,富安娜就訴訟發布了公告,澄清了事件的來龍去脈。公告稱,“存在糾紛人員均曾是公司的前員工,其中兩名曾任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術人員。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定向增發的方式,向激勵對象合計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前述人員與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一起依據該計劃向公司認購了股票。”據披露,依據該計劃富安娜于2007年8月、10月、12月分三批收回已離職的11人共72萬余股股票。“2008年3月,因富安娜向證監會申請IPO,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終止該計劃,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時,經過充分協商,前述存在糾紛人員當時作為公司員工自愿分別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承諾了自簽署日到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職期間不會出現的幾種情形及違反承諾時違約金的計算依據。然而,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滿三年期間,前述存在糾紛人員先后以各種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或自動離職,違反了上述承諾,依據《承諾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為了維護公司和投資者權益,保證相關違約金能順利執行,公司委托代理律師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訴訟,并暫時凍結了相關被告的股權。”

    這注定將不會是一次普通的合同違約糾紛。日前已有媒體刊出報道,對富安娜的本次訴訟冠以“股權爭奪亂象”之名。而訴訟本身也非風平浪靜。

    承諾函是否出自當事人自愿需法院定

    有消息稱,部分被告已就富安娜的訴訟主張提出異議,稱承諾函是在富安娜“私下脅迫”在職期間的IPO前普通股股東簽下的,26人不論作為前員工或股東,富安娜的賠償主張均不成立;更重要的是,對該承諾函富安娜從未予以公開披露。被告股東之一的周西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經表示,即使法院承認該承諾函的有效性,也只能說明富安娜在上市前的操作存在問題。除此之外,被告還指責富安娜存在以不當手段欺壓和強迫其持股員工離職離任的行為。

    事情是否真如被告所言,富安娜存在種種違規違法的行為呢?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承諾函作為合同約束的一種,一經簽署,涉事經理人在股權問題上自然受其約束,甚至可以排除證券法、公司法等對同一問題的一般規定。只要合同內容本身不違法,則在雙方簽署后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至于被告自稱承諾書“并非自愿”。富安娜表示,這只是被告的單方言論,至于“股權爭奪亂象”一說更是有失公允,股權根本就是被告的,不存在爭奪,只是因為違約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已。相信事件真偽會在正式開庭后的訴訟舉證中水落石出。

    至于被告稱富安娜在對首發股解禁過程中故意隱瞞被告的股份被凍結的情況,不及時對外披露的問題,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師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文律師稱,原告是2012年12月26日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當日受理了此案。隨后,法院依法進行了涉案財產的保全,并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通知書》。公司在2012年12月27日辦理解除首發前限售股份的相關公告過程中,是以2012年12月26日股權登記日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為依據的,履行了應有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故意隱瞞的問題,更不存在什么“秘密起訴”。

    富安娜IPO未披露承諾函事宜不違規

    有報道稱,上海某律師指出“招股書中沒有披露該承諾函事宜是違規的”。

    富安娜在公告中已對此聲明:“《承諾函》并不牽涉到第三方利益,也不影響其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質變動或權益變動,對照當時的法律法規,也未找到需要披露此事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是出于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公司在IPO發行的有關文件中沒有披露有關承諾函的信息。”

    研究證券法與合同法的相關專家,亦認為該承諾函僅規定了被告與富安娜之間的法律關系及違約責任,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屬于必須披露的信息范圍,富安娜操作違規之說有斷章取義的嫌疑。

    股權承諾凸顯上市企業責任

    富安娜提起訴訟目的十分明確,即就被告一方的違約行為要求合同規定的違約金,并不是對股權的追討,股權數量與價格只是用以確定違約金數量的一個計算依據。而凍結股權只是為了保證違約金的執行,是正常的財產保全措施,不存在“股權爭奪”。從富安娜就事件所發布的公告可以看出,訴訟所得資金將以上市公司收益的形式使富安娜所有投資人受益。任何一家上市企業,其首要的企業道德就是要對其所有投資人負責,證券法更是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兩大基本原則之一。可以說,富安娜此次訴訟,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所應該采取的行動。

    有媒體說:“‘上市后,公司會想方設法把擁有股權的員工逼走,自動放棄股權。有一個員工從總經理降到了倉庫管理人員,就是不走。’周西川說,上市后被迫離職的也有,是因為實在熬不下去了。”但據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一直都是林國芳先生擔任。

    還有報道稱被告股東之一的周西川向富安娜認購了74300股的股票,“目前市值200多萬元”。但該報道并未指出經過三年的公積金轉贈股本,周西川于2012年12月31日解禁前已持有總計115908股。依照富安娜2013年3月8日收盤價算了筆賬,發現周西川實際持股價值已達410萬元,相關報道幾乎為該股東的身價打了“五折”。

    根據《承諾函》的約定,違約金的計算依據為:違約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的收盤價-本人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承諾函簽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前贈送的紅股)。據此,周西川需要支付的違約金為約357萬元。

    富安娜本次訴訟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向富安娜所有員工表明一個態度:誠信和守法才是富安娜真正認可和鼓勵的品質。

    被訴6名骨干集體跳槽競爭對手

    2008年富安娜已成為家紡行業的龍頭,其核心員工成為了同行競相頻繁“挖角”的對象,因此,一些人出于股票已到手,或看衰富安娜上市前景或被同行的高薪誘惑之類的種種動機,在富安娜上市前離職。其中富安娜前高管、銷售副總余松恩于2008年7月前后帶領陳謹、周西川、屈景晨、常明玉、孟蓉蓉共6名骨干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的水星家紡。此舉無疑打亂了富安娜的上市部署,也對富安娜的員工隊伍的穩定造成了負面沖擊,對富安娜的經營和技術開發造成了一定的困擾。

    來源:深圳商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特色小鎮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