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盲人辦信用卡被拒無關歧視


    來源:華聲在線   時間:2017-02-22






      2016年9月底,26歲的盲人石志剛在廣發銀行長沙紅星支行辦理信用卡時,被對方以存在視力障礙,“無法閱讀風險提示”為由拒絕。隨后,石志剛將上述銀行告上法庭,提出包括賠償精神損失、書面道歉在內的訴訟請求。2月18日《新京報》


      石志剛說,他一個月工資4000多元,每月刷卡消費1000多元。收入不算低,也有消費能力,從來沒有還不上錢過。為什么去辦一次卡,卻弄得他像要跟銀行騙錢一樣?心里挺涼的。其代理律師也認為,當事銀行的行為屬于拒絕提供合理便利,構成了對石志剛基于視力障礙的直接歧視。是否如此呢?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筆者很難認同這樣的說法。其一,銀行堅守規定很難說有錯。按照業務規定,辦理信用卡必須閱讀“風險提示”并簽字,很顯然,石志剛無法完成這樣的程序。這也是其難以辦理信用卡的惟一障礙。當事銀行根據“申請材料不全銀行可以拒絕”的規定,進行拒絕,很難說涉嫌歧視和違法。這樣的拒絕,無關收入和消費能力,是對規定的堅守。如果銀行對于“無法閱讀風險提示”并簽字客戶也持同樣做法的主,就更難說是對殘聯人士的歧視了,這并沒有影響殘障人士與“享受與其他客戶平等權利”。


      其二,銀行進行風險控制,并沒有錯。目前,雖然有部分銀行網點通過變通的方式,給盲人輸信用卡,但在操作中,會通過監控、拍照、口述錄音等形式,存留辦理業務的過程,以保證客戶完全知曉告知書內容,來規避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但即便如此,其風險仍然存在。一旦出現業務糾紛,客戶完全可以以自己是盲人,無法閱讀風險提示,銀行是違規操作來進行辯護,這顯然會讓銀行陷入兩難處境。不僅如此,在刷卡消費的過程中,如果發生刷卡數額與消費金額不一的問題,其責任在誰,也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問題。這樣的風險,顯然是銀行需要控制的。


      更為棘手的是,對于盲人,通過技術手段,無論法律是否采信,銀行尚且可以證明自己是履行了告知義務。那么,對于既盲又聾的人,銀行又該怎樣辦理相關業務呢?這樣的人群,相比于單純的盲人來說,或許更少。但只要存在,就難免又會陷入歧視的爭論之中。


      其三,從現實來看,銀行都是在竭盡全力爭取信用卡客戶。像石志剛這樣消費能力的客戶,即便難算是發展的重點,也是銀行要爭取的。銀行并不是傻子,又怎會把客戶拒絕在門外?


      故而,說銀行拒絕為石志剛是歧視,是牽強的,是附會。要解決殘障人士辦卡難題,銀行和殘障人士需要的,是法律對雙方責任的更明確界定,這才是根本。有銀行人士建議,類似于石志剛的情況,可讓家屬辦理信用卡主卡,殘疾人持副卡消費。在現有的條件下,這實在是一種不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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