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企業這一配置資源的組織形式出現以來,其責任就隨之產生,那就是贏利,也就是經濟責任。隨著市場的發展,企業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其自身責任也從最初的經濟責任擴大到社會責任。在企業的類群中,有一類相對特殊的企業,即國有企業,從性質上是企業,從產權上是國有,于是這類企業除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外,還有一種超越企業經濟和社會責任的行為,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體制,不同的所有制下,在不同發展時期,這一行為的表述和實現形式各有特點。在我國,國有企業除經濟和社會責任外的這一行為,從某種意義上可稱為政治責任。1956年,我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完善了國有經濟體系,國有企業義不容辭地承擔起了全國人民賦予的三大責任: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自此,在建設和改革的歷程中,國有企業始終在承擔三大責任中謀求發展,在發展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責任。
一、企業的性質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演變
一企業的性質
1937年,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發表了《企業的性質》,提出企業的存在是為了協調配置社會資源,是一種人為的、有組織的配置社會資源的方式。并從交易成本、規模效益、勞動分工等方面分析了企業存在的原因、企業的作用和企業的規模邊界,討論了企業存在的原因及其擴展規模的界限。
隨著全球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性質也進一步發展。今天的企業是多種商品經濟組織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形成的經濟實體。以贏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者、客戶、員工、社會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收益。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
科斯對企業的性質給予了充分的論述,實踐中也給予充分的發展,從企業的責任上講這是企業的經濟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與演變
早在18世紀中后期第一次工業革命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就有了充分的發展,當時的企業責任只表現在經濟層面,企業的社會責任還未出現,實踐中,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由業主個人的道德來體現。企業社會責任思想來自于亞當·斯密Adam Smith “看不見的手”。在古典經濟理論看來,一個社會通過自由的市場能夠最好地確定其需要,如果企業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并以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銷售,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18世紀末,西方企業的社會責任觀開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表現為小企業的業主們經常捐助學校、教堂和窮人。
19世紀以后,兩次工業革命的成果帶來了社會生產力的飛躍,企業在數量和規模上較大程度的發展。19世紀中后期企業制度逐漸完善,美國政府接連出臺《反托拉斯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以抑制企業不良行為,客觀上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1924 年,奧立弗·謝爾頓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這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1970年,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紐約時報》刊登題為《商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利潤》的文章,指出“極少趨勢,比公司主管人員除了為股東盡量賺錢之外應承擔社會責任,更能徹底破壞自由社會本身的基礎”,“企業的一項、也是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比賽規則范圍內增加利潤”。社會經濟觀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目標,企業的第一目標是保證自己的生存。“為了實現這一點,他們必須承擔社會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他們必須以不污染、不歧視、不從事欺騙性的廣告宣傳等方式來保護社會福利,他們必須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區及資助慈善組織,從而在改善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
1976年,經合組織OECD制定了《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是迄今為止唯一由政府簽署并承諾執行的多邊、綜合性跨國公司行為準則。這些準則雖然對任何國家或公司沒有約束力,但要求更加保護利害相關人士和股東的權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強問責制。2000 年該準則重新修訂,更加強調了簽署國政府在促進和執行準則方面的責任。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開始在歐美發達國家逐漸興起,它包括環保、勞工和人權等方面的內容,由此導致消費者的關注點由單一關心產品質量,轉向關心產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和勞動保障等多個方面。一些涉及綠色和平、環保、社會責任和人權等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輿論也不斷呼吁,要求社會責任與貿易掛鉤。迫于日益增大的壓力和自身的發展需要,很多歐美跨國公司紛紛制定對社會做出必要承諾的責任守則包括社會責任,或通過環境、職業健康、社會責任認證應對不同利益團體的需要。
2000年,《全球契約》論壇第一次高級別會議提出,在建立全球化市場的同時,要以《全球契約》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全球契約》行動計劃已經有包括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2002年2月在紐約召開的世界經濟峰會上,36位首席執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會責任,其理論根據是,公司社會責任是核心業務運作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從2001年開始著手進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2004年6月最終決定開發適用于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化組織指南標準,由54個國家和24個國際組織參與制定,編號為ISO26000,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標準體系。2010年11月1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瑞士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舉辦了社會責任指南標準ISO26000的發布儀式,該標準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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