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六次會議上獲悉,因很多企業存在逃避稅收及社保繳費等突出問題,福建省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局長陳津等10名福建省人大代表提交了關于出臺《福建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條例》的議案。
陳津在議案中指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投資者負責的同時,還應承擔起對員工、消費者、環境、社區和困難群體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美國、瑞典等許多國家早已把企業社會責任上升到法律層面,并走向了成熟階段。
陳津表示,在我國,很多企業缺乏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力,主要表現在八個方面:無視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起的作用,逃避稅收以及社保繳費;較少考慮社會就業問題,將包袱甩向社會;較少考慮環境保護,將利潤建立在破壞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一些企業唯利是圖,提供不合格的服務產品或虛假信息,與消費者爭利或欺騙消費者;依靠壓榨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來為所有者謀利潤,企業主墮落成資本的奴隸和賺錢的機器;缺乏提供公共產品的意識,對公益事業不管不問;缺乏公平競爭意識,一些在計劃經濟時期延續下來的壟斷企業,大量侵吞壟斷利潤,并極力排斥市場競爭;普遍缺少誠信,企業對國家缺少誠信,搞假破產逃避債務,通過假包裝到市場上圈錢。
陳津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失范的原因包括市場機制不完善、企業道德規范尚未建立、市場管理法制不健全、執行不嚴等。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過于分散、凌亂。縱觀我國現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及社會保險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制度,更沒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專項立法。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往往在一些,現實問題面前顯得蒼白無力。我國現有立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仍存有許多“盲區”,如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待法定化等問題。
“福建省處于改革開放前沿,較早面臨矛盾凸顯期,因此,出臺《福建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條例》很有必要。”陳津表示。(記者吳亞東 劉百軍)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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