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隨和諧社會理念,探尋企業社會責任路徑


    作者:林志剛    時間:2013-07-04





    隨著經濟與社會的巨大變革與發展,我國已進入了一個產業結構快速調整、社會利益格局劇烈變動的特殊時期。企業作為和諧社會的經濟細胞,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為此,重視和發揮企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在透析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與現狀的基礎上,努力尋求企業社會責任的路徑選擇。

      “企業社會責任”初步解讀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社會和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及節約資源等。其中,員工的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由此可見,肩負雙重角色的企業,在社會責任觀上扮演的是“經濟人”和“社會人”的雙重角色,在社會利益觀上扮演的是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雙重角色,在科學發展觀上體現著企業與社會之間、發展與環境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公益責任等內容。

      經濟責任,是指企業為了盈利,必須通過生產經營產品或服務滿足人們的需求,提供就業崗位,創造社會財富。也就是,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成員得到好處,以此推動經濟發展。

      法律責任,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社會創造財富。對內,企業要牢固確立“員工是企業不可再生的財富”的理念。對外,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主動處理好與各種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依法納稅和有序競爭。

      道德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活動應當遵循社會倡導的倫理準則和道德規范,主要包括平等交易、誠實不欺、信守諾言、保護環境等基本內容。

      公益責任,是指企業不僅應當通過上繳稅收間接為社會做貢獻,還應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直接用自己的財富造福社會,以自己的愛心與行動回報社會。

      由此可見,社會是企業的母體,企業是社會的細胞。企業承擔和諧社會賦予的責任,實質上就是企業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對全體股東和企業成員負責的同時,主動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或義務,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和諧社會語境下的企業社會責任

      近年來,生態失衡、環境污染、礦難頻發,以及阜陽“毒奶粉”、廣東“蘇丹紅”、山西“黑磚窯”等事件接踵而來。凡此種種,在很大程度上無不與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有關。更為嚴重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不僅使企業員工、消費者、社會公眾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加劇社會利益沖突,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對立。從長遠看,既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概括起來,企業社會責任缺失主要表現在社會公德缺失、生態安全缺位、公益價值缺乏三方面。

      在社會公德缺失方面,企業不愿承擔對員工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導致許多地方勞資糾紛不斷,勞資矛盾十分突出。

      部分企業利用在勞動力市場的優勢地位和資本的權利,不愿支付最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把本該由企業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社會。比如,為了逃避支付法律規定的薪資與福利,一些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員工在遇到勞務糾紛需要投訴時,沒有任何憑據。有些企業為了逃避員工職業病造成的法律責任,固定時期換一批員工,把犯職業病的員工推向社會。

      在生態安全缺位方面,企業不愿意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導致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日益加劇。

      許多企業沒有把生態安全和環境保護放到應有的高度去認識、去把握,而是將“利潤最大化”建立在破壞和污染環境的基礎之上,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比如,2004年2~3月,四川川化公司將氨氮含量超標數十倍的廢水直接排入沱江,導致沱江流域嚴重污染。內江、資陽等沿江城市近百萬群眾飲水中斷達26天,沱江魚類大量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億元。所有這些,都是部分企業無視社會環境責任的慘痛教訓。

      在公益價值缺乏方面,企業偏重追求公益事業的經濟效應,往往忽視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效應。

      大多數企業對公益事業的認識還停留在經濟效益層面上,即企業對公益事業的捐錢捐物,僅僅是為了減少企業年末的須繳稅基額。也有的企業把參加公益事業視為“包裝”或“推介”自己的手段,其目的更多的是追求擴大知名度。在如此理念支配下,企業的公益責任基本屬于他律性,而不是自律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企業家的捐贈尚未脫離資本屬性。

      誠然,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很多。但是,除了企業家素質等個體因素以外,最重要的還是體制機制問題。主要表現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標準的缺失;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機制缺失。近年來,雖然我國許多企業越來越重視社會公益活動如賑災及希望工程捐款等,但大多是出于企業的“社會覺悟”,而非責任義務,企業還沒有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一項內在職責。

      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更好地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不是朝夕之事,而是一項具有長期性、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目前,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主要有以下三種選擇:

      一是提高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意識。作為企業的領軍人物,企業家對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有決定性影響。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企業家不僅需要較強的市場經營和競爭能力,而且必須具備履行社會責任的素質和能力。企業家必須充分認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意義,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首先,企業是社會的企業,社會是企業的發展空間和利潤來源。企業必須通過合法生產和提供服務獲得利潤和自身發展,自覺履行善待員工、保護環境、回報社會等社會責任。其次,履行社會責任是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再其次,經濟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和前提,社會責任是企業經濟責任的延伸和保障。只有準確領會和把握上述三個方面,才能樹立正確的企業責任觀,增強社會責任使命感。

      二是發揮政府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中的主導作用。從西方發達國家社會責任發展歷程來看,企業社會責任不可能完全依靠企業家自身的覺悟,而主要依靠市民社會基礎和各種社會運動和政府的推動。在我國目前缺乏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基礎和各種社會力量的情況下,政府的引導和推進作用顯得更加重要。

      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中,政府要堅持服務引導與嚴格監管“兩手抓”的方針,具體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轉變地方官員“嚴格執法會損害投資環境”的錯誤觀點,把企業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的有關內容,納入城市環保規劃和地方長官以及企業管理者的考核指標體系之中;完善與修改有關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規,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監督;在政策機制上對企業形成激勵和約束;
      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對企業社會責任定期評估,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從自律開始逐步過渡到“第三方認證”,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

      三是發揮社會各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作用。加強社會輿論和公眾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約束和監督,形成與法律監督相對應的社會公眾監督體系,形成全社會的監督氛圍,促使企業成為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組織,同時要加強輿論監督和加強公眾監督。

      當然,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必須首先建設合理的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相協調的責任機制,而不能無限“放大”企業社會責任。更反對隨意向企業“拉贊助”甚至變相攤派的惡劣行為。只有科學評價和把握企業的社會責任,使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相符,才能保證企業持續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積極作用。(作者: 林志剛)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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