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保財險、玖富從蜜月到互訴背后 險企壓縮信用保證險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6-24





      曾經的合作伙伴如今卻對簿公堂,近日,人保財險與玖富之間“互訴”一事引發行業關注。


      6月12日,玖富發布公告稱,玖富數科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因是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未履行經修訂的合作協議,以支付玖富的直接貸款計劃下的未償服務費,因此,要求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賠償約23億元,以彌補未支付的服務費和相關的逾期付款損失。


      而后在6月15日,人保財險也發布公告稱,其廣東省分公司與玖富開展保險業務合作,由于雙方就技術服務費存在爭議,該分公司于今年5月19日對玖富提起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21日予以受理,有關涉案金額約為23億元。


      這一案件到底緣何而起?又將對雙方及行業產生哪些影響呢?


      人保財險、玖富因23億服務費起糾紛雙方各執一詞,“互訴”


      據悉,此次雙方的糾紛因23億元服務費而起。如上所述,玖富數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賠償約23億元,以彌補未支付的服務費和相關的逾期付款損失。


      隨后,人保財險也發布公告稱,由于雙方就技術服務費存在爭議,廣東省分公司對玖富提起訴訟。


      不過,針對服務費及訴訟兩個事項,雙方各執一詞。玖富在公告中稱,在公司提起訴訟后,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也向廣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稱合作協議第二次修改無效,且要求玖富數科返還合作協議項下已支付的部分服務費和應計利息,并聲稱沒有義務支付未支付的服務費。


      此外,人保財險則在公告中稱,公司注意到,近日有媒體報道提及,就此爭議,玖富也對本公司提起了訴訟,但于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關于玖富起訴本公司的法律文書。


      玖富稱糾紛將對2019年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由于訴訟涉案金額高達23億元,因此,市場人士也十分關注上述案件將對雙方帶來的影響。


      人保財險認為,有關訴訟不會對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人保財險在公告中稱,有關涉案金額約為23億元,約為公司凈資產的1.3%。同時,公司已按照保險業的基本經營原則和相關監管制度規定,為該事項在財務報表中合理提取了相關撥備。


      公開資料顯示,人保財險是人保集團旗下的核心公司,也是中國市場的“財險一哥”,今年一季度,人保財險凈利潤達63.56億元,同比增長22%。


      但對于玖富而言,這一訴訟案影響就并非“小菜一碟”了。其在公告中坦言,這一糾紛對公司2019年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數據顯示,2019年全年,玖富總收入為44.25億元(6.36億美元),較2018年的55.57億元,同比下降20.4%。2019年第四季度單季,玖富總收入同比降幅超過50%,凈虧損達28.63億元(4.11億美元)。


      糾紛或源自履約保證險人保已于去年11月停止承保新增借款合同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雙方并未披露糾紛的細節,比如因何合作業務的服務費產生糾紛等,但根據雙方此前的合作情況,極有可能是因為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產生的糾紛。


      新京報記者咨詢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產生糾紛的服務費內容主要還是看合同,基本上什么費用都有可能,比如風控費用之類的。


      據玖富首席財務官林彥軍披露,人保財險有義務按照玖富直接貸款協議中的合作協議,向玖富支付服務費。


      雙方的合作基于玖富旗下唯一的網貸平臺——“玖富普惠”展開,玖富普惠官網“保障計劃說明公示”顯示,按監管要求,P2P網貸定位信息中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除引入有金融機構資質的第三方保險公司或持牌的擔保公司提供借款保障措施以外,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擔風險。


      因此,自2017年開始,玖富普惠先后引入太平財險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開展履約保證保險計劃。


      記者看到,“玖富普惠”官網展示,其履約保證保險主要合作內容為:玖富普惠平臺撮合成功的部分借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借款人(投保人)向上述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一旦出現借款逾期,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就借款人應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出借人進行賠付。


      合作期間,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監管規定或自身業務的調整,暫停出具新增業務的保單。


      根據有關行業政策,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停止承保玖富普惠平臺新增P2P借款合同,但已出具的保單繼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執行,直至合同約定終止。


      從“蜜月期”到“冷淡期”去年人保信用保證險現28.84億元承保虧損


      據悉,履約保證保險是信用保證保險的一種,按道理來說,這樣的業務雙方能夠共贏,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收取一筆不小的保險費,拓展業務渠道;另一方面,有保險加持,網貸平臺的業務也能吸引更多的客戶。


      當然,雙贏的前提是風險可控,2017年前后,伴隨著網貸平臺規模的擴大,雙方迎來合作的“蜜月期”,但隨著政策調整、監管收緊,以及后續出現的P2P“暴雷潮”,保險公司也對此類合作漸漸持謹慎態度。


      以人保財險為例,其在2017年年報中稱,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實現較快增長,拉動信用保證險業務快速發展。


      2018年、2019年,人保財險的信用保證險業務收入分別達115.75億元及227.6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34.2%及96.7%,其中,2018年該項業務的承保利潤為1.85億元。


      在2019年11月份的中國人保投資者開放日上,人保財險總裁謝一群表示,從去年三季度開始,我們已經不再承保新的P2P平臺業務了。


      不僅如此,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人保財險提前終止了宜人貸、玖富、拿去花等多家平臺的合作關系,停止承辦新增業務。


      中國人保董事長繆建民也坦言:“目前,我們信用保證險業務特點是小額、短期、可控。其中,宜人貸未到期責任額還有41個億,收了12個億的保費,只賠了9個億;玖富未到期責任余額45個億,我們收了9億的保費,才賠了3個億,風險敞口可控。其他的都是小額、短期業務,現在公司的風控能力也在增強,所以信用保證險基本上可以放心。”


      即便如此,去年人保財險依然在這項業務上“栽了跟頭”。中國人保2019年年報顯示,人保財險的信用保證險保險業務收入達227.67億元,同比增長96.7%,但卻出現了28.84億元的承保虧損。進入2020年,人保財險繼續壓縮這項業務,中國人保今年一季報顯示,人保財險的信用保證險保費收入同比驟降48%。


      今年5月份,市場上還傳出“人保關停助貸險部門”一事,對此,人保財險回應稱,公司沒有關閉助貸險部門,更沒有關停此類業務。同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對公司業務,包括助貸險業務造成一定影響,但仍在可控范圍內。而且,公司作為一家商業機構,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經營情況對內部業務進行一定調整是完全正常的。


      對行業影響幾何?還有哪些險企也曾踩雷?


      近年來,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已經成為不少財險公司的主營業務。官方數據顯示,2019年,行業保證保險原保費收入達844億元,同比增長30.8%,信用保險原保費達200億元,同比下降17.53%。


      但隨之而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除了上述提及的人保財險信用保證險業務出現巨額承保虧損外,中華財險也“踩雷”。根據銀保監會今年4月份發布的一項《通報》,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經查,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以及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等行為。


      此類業務也對該險企經營產生了一定影響。中華財險2019年年報顯示,去年其凈利潤為5.81億元,同比下降48.26%。


      更早前,浙商財險也曾因履約保證保險“暴雷”一事震驚市場。據悉,該險企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分別與投保人僑興電訊公司和僑興電信公司簽訂私募債的貨幣履約保證保險。由于僑興電訊公司和僑興電信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由公司履行了保證保險賠付責任。2016年當年,浙商財險直接巨虧6.49億元,后續原保監會也給予了其罰款、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等處理措施。


      那么,上述人保財險及玖富之間再起糾紛,又會對兩個行業的合作帶來哪些變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對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坦言,保險公司在與金融平臺合作過程中,平臺與保險公司會對保費進行分成,一部分由保險公司收取,另一部分,則作為“風險備付金”來先行覆蓋逾期項目。因此,這一事件對互金行業并不存在太大影響,其實,真正的助貸機構是不需要平臺承擔風險的,如果說這種“抽屜協議”都不能干了,那保險公司入局也就會更謹慎了。


      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則對記者表示,后續雙方應該會在風險管控進一步完善的前提下繼續合作,畢竟傳統保險公司還是很需要借助互聯網金融平臺優勢的,但也要看國家的監管力度,從保險公司自身看沒有太多金融風險,但是如果和網貸等平臺的風險交織起來的話,就容易引發連鎖反應,如果說后續監管趨嚴,可能保險公司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也會受到影響。


      的確,監管已經在行動,今年5月銀保監會對外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注意到,它與此前規定有所不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滿足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總計5條規定。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需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云對新京報記者解讀稱,相較于舊規,新規的要求更加嚴格,更加具體。如網貸業務,需要“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而此前的規定,相對而言沒有具體要求,僅僅是要求“關注底層風險,充分評估信保業務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當然,在此次新規下,目前的很多P2P業務可能都難以滿足要求。


      “這也是我國自2017年網貸持續暴雷以及保險公司因經營貸款保證保險而頻現危機以來,監管者認識到了網貸的高風險,由于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確實較高。所以,對于經營此項業務,也要求更高。”楊澤云表示。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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