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9月1日實施:校外培訓機構責任人可被從業禁止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9-03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近日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9月1日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臺的教育督導問責文件,督導權威性、有效性從制度上真正確立起來。


      什么是教育督導問責?


      《問責辦法》規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


      紀委加入教育督導問責


      《問責辦法》著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


      第一個方面:“問誰的責”,明確了問責對象。主要包括3類對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二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三是有關工作人員。


      第二個方面:“誰來問責”,明確了問責主體。《問責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同時,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問責職責。


      田祖蔭在發布會上介紹,教育督導不再是教育部門一家“唱獨角戲”。上海、浙江、四川、廣西等地還建立了組織、紀檢監察、績效考核辦等多部門參加的教育督導反饋、約談制度,切實強化了督導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三個方面:“問什么責”,明確了問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類情形: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四是辦學行為不規范。五是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明確,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第四個方面:“怎么問責”,明確了問責方式。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采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第二種情況,針對責任人,主要采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還可采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


      “雙減”成為“一號工程”


      田祖蔭介紹,2020年,將督促落實“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以下簡稱“不低于”)作為當年“一號工程”。


      全國2846個區縣均正式承諾實現“不低于”目標,這是自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頒布實施以來,在預算安排環節,全國所有區縣均實現“不低于”目標。


      根據最新的督導情況,迄今為止,各地落實了這一承諾,正式建立教師工資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和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


      他還介紹,2021年,將“雙減”(即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和“五項管理”(即手機、睡眠、讀物、作業、體質管理)督導作為“一號工程”。


      一是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5—7月,各地共組織責任督學27.5萬人次,到24.8萬所學校開展督導,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二是組織國家督學開展交叉檢查。5月至6月,組織16個督查組,對30個省(區、市)和新疆兵團進行實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動態。


      三是建立重點事項半月通報制度,層層傳導壓力,壓實責任。對該落實、能落實而不落實的,將直接曝光并啟動問責程序。


      目前,各地通過教育督導推動落實“雙減”和“五項管理”的工作機制已建立,整個教育系統都已“動起來”。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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