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版《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重新制定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擴展至全市域范圍,并提出,歷史建筑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保護范圍擴大至名鎮名村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北京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等。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世界遺產,文物,歷史建筑和革命史跡,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歷史建筑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筑、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其中,老城保護涵蓋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的區域。北京加強老城整體保護,傳統中軸線和長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傳統胡同、壇、廟等其他相關遺存等都是保護重點。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沿線的古村落、古道列入三條文化帶重點。
建立保護目錄制度
條例提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并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區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審,擬訂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按照條例,尚未納入保護名錄,區人民政府核實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并采取一些保護措施。
設立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均可
條例提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三條文化帶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保護對象單獨設立保護管理單位的,該單位為保護責任人;保護對象跨轄區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無法確定保護責任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負責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條例提出,損壞、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或者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罰款。
歷史建筑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北京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條例明確提出,歷史建筑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工業遺產等歷史建筑在符合規劃、正面清單以及結構、消防、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使用用途,有關部門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北京鼓勵歷史建筑結合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實體書店、非遺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采取多種方式開放,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根據保護規劃要求,發展多樣化特色產業,適度開展旅游、傳統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制作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轉自:新京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