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確提出,商品住房項目(含共有產權住房,下同)可按棟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分套(間)申請。地下可售倉儲、車位等可單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按預售許可范圍進行預售資金監管,對已納入監管范圍的預售資金不重復監管。
按樓棟申辦預售證
業內人士指出,按樓棟申辦預售證的方式,可以有效加快開發商的銷售進度和資金周轉,降低開發商的資金沉淀壓力,有利于開發商盤活項目資產和確保實現保交樓,是在“保交樓”之下監管部門對于行業監管規則的細致化、具體化以提高其可實施性的舉措。預售許可允許按棟申請預售證,并按預售許可范圍進行預售資金監管,有利于調節區域市場供應節奏,改善部分核心板塊供應端乏力現象。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院李宇嘉分析認為,預售許可最小規模規定為棟后,明確根據預售許可證確立一個預售監管的賬戶,不得重復監管,為其他棟、項目實施監管。這樣,其他棟出現問題,也不會沖擊到本預售證監管范圍內的資金安全,從而有利于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確保資金用于本項目進度和交付,有利于明確預售審批部門和資金使用部門的職責。
《通知》明確,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已承諾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申請預售許可應按照承諾價格填報“一房一價”;未承諾價格的,同一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的樓棟,后期申報預售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產品申報預售價格。
李宇嘉指出,將預售審批與商品房價格引導結合起來,重申了“一房一價”的原則,確保開發商不得在銷售階段隨意漲價或降價。同時,明確了前后兩期銷售價格不得上漲。
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明確,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預售許可確需延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每次不超過6個月,截止日期為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通知》還明確,商品住房項目按規定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后,確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預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現售條件但未納入備案范圍的房屋,可再次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備案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遇有重大復雜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辦理。
中指研究院表示,整體而言,此次政策一方面優化改進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措施,另一方面,此次政策也有望正面影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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