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一步細化歷史建筑修繕體系?廣東省惠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日前發布的《惠州市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將在修繕補助標準和補助規范上予以明確。針對歷史建筑的權屬差異將采取不同比例的分配方式,對于國有的建筑將由市縣兩級財政5:5承擔,而歸屬于市民的建筑也將得到兩級財政總價八成的補助。
私有歷史建筑政府補助比例達八成
《辦法》首先對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的定義進行明確,指出其為惠州市縣財政預算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歷史建筑修繕專項補助資金。
結合歷史建筑的修繕內容,包含了歷史建筑的整體環境、建筑整體及其組成部分的建筑、結構、設備;以及專項進行的維護、維修、翻修、復原等設計及施工。《辦法》指出,補助范圍即為相關費用,并明確建筑修繕涉及的征拆、安置等費用也將納入修繕費用范疇。
具體到各級財政承擔的補助比例分配則根據歷史建筑的權屬不同將有所差異。《辦法》規定,權屬于國有的歷史建筑將由市縣兩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非國有歷史建筑則由市縣兩級財政和保護責任人按4:4:2的比例分擔。另外對于納入專項集中規劃整治項目的建筑則由專項資金解決,未列入補助范疇內。
“這意味著權屬于市民的建筑也將得到有效保護,政府承擔了絕大部分的修繕支出,大大減輕了業主個人的資金支出壓力。”惠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說道。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部分非國有歷史建筑責任人無力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辦法指出業主可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由政府出資修繕,將其歷史建筑使用權、收益權移交相關政府代為行使,補助標準則按照國有建筑市縣財政5:5比例標準實施。
此外,對于具有損毀危險,且保護責任人不履行修繕義務或下落不明的非國有歷史建筑,同樣也將按照類似標準實施,切實完善歷史建筑的修繕和保護。
《辦法》同時也指出,將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出資參與修繕。要求在符合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前提下,建筑的業主可與社會資本協商簽訂歷史建筑保護修繕使用協議,由出資人行使一定年限的歷史建筑使用權或收益權,并完善好備案手續。
修繕項目驗收合格再結算撥付
如何更好地完善修繕進程?《辦法》對于歷史建筑的修繕流程也進行了有效規劃,要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做好普查和研究后,根據建筑保護的輕重緩急、建筑業主意見,科學編制轄區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年度計劃。
未納入當年度修繕計劃的歷史建筑遇到損毀危險的時候,歷史建筑的業主也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修繕。
跟隨年度修繕計劃的要求,主管部門同時還將編制對應的年度修繕補助資金預算,并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如何使用該資金?《辦法》介紹均須按照建筑修繕工程的實時進度循序漸進安排。歷史建筑業主提出申請,并取得相關施工手續進場施工后,可向縣區主管部門提出修繕補助資金申請,先期預撥修繕申請資金的30%,進場施工后,再撥付修繕申請資金30%,剩余資金則須等到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結算撥付。
針對現場驗收核查不合格的項目將責令整改完善,合格之后再撥付剩余修繕補助資金,確保資金的使用,切實完善歷史建筑的保護。
“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是屬于專款專用的專項資金,只有切實用到建筑的修繕,有效地完善了歷史建筑的保護才是落到實處。”惠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各級主管部門對于相關資金的流向和實用將進行有效監管,對于違規使用,或者造假申請套用的行為將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責令收回發放資金,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張峰)
轉自: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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