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廣場上的雕塑、壁畫等是城市藝術品位的重要體現,如何規范建設和管理?廣州近日召開的15屆8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促進城市公共藝術建設發展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該辦法是廣州借鑒國內外經驗而形成的首個針對城市公共藝術的規范性文件,對提升廣州城市藝術品位和形象,實現老城市新活力有著重要意義。
航站樓、火車站、廣場、公園等應配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所謂城市公共藝術是指公共空間內的雕塑、壁畫、城市家具等有藝術價值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尚無城市單獨就城市公共藝術制定法規。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借鑒《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美國費城等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實際情況,形成規范性文件《暫行辦法》,共13條,規定了建設原則、適用范圍、投資金額、設計方案審查等。
根據《暫行辦法》,以下政府投資的新建建設項目應配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一)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樓、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場站;
(三)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廣場和公園。
此外,市、區人民政府應鼓勵和引導其他新建建設項目配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
明確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投資金額
關于城市公共藝術的投資金額問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借鑒浙江、美國費城等國內外先進地區經驗,結合廣州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提出廣州城市公共藝術的投資金額要求為:
對屬于一定范圍、達到一定規模的政府投資的新建建設項目,位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外,二十億元以內(含二十億元)項目,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投資金額分別不低于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六、千分之五;
超出二十億元部分投資金額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千分之一;
總投資金額不高于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引入社會資本建設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其投資金額不受限制。
《暫行辦法》除通過設置投資金額要求推動城市公共藝術建設發展外,還要求在編制重要景觀地區城市設計時,明確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的設計要求,把經批準的城市公共藝術建(構)筑物設計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后續建設實施的依據,保障重要景觀地區的公共空間品質。(記者 黃舒旻)
轉自:南方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725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