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歷史建筑在“用好”中“護好”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9-09





      目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公開征求意見。除了擴大保護對象、夯實保護責任等新要求,《條例》中“歷史建筑可以轉讓、出租”這一新提法,引發了關于“歷史建筑應該怎么保護”的討論。


      乍一看,“轉讓”“出租”等字眼似乎和“保護”背道而馳。但就歷史建筑等文化遺產而言,保護和利用本質上并不沖突。過度開發、大拆大造,顯然不可取。反之,“鐵將軍把門”,則可能導致管理缺位,最終落得殘破凋敝。從現實來看,歷史建筑是分級管理的。有的確實不能“用”,但還是得“護”好。而更多的則是可以“用”的,那就要在“用好”中“護好”。誠如故宮學院院長單霽翔所言,“保護古建筑不是要長期封閉,而是正常使用、修繕,它才會健康。”作為古都,北京有著極為豐富的歷史建筑遺存。這也決定了保護利用需要耗費大量資源,借助“市場之手”盤活社會力量,無疑是務實之舉。


      文化遺產是歷史的,也是現代的。“凍結式”保護行不通,很大程度在于將歷史文化與現代生活割裂開了。放眼世界,其實很多歷史建筑都在合理利用中煥發時代光彩。比如荷蘭林堡省一座建于14世紀中葉的教堂,被改造為一個遠近聞名的現代書店。斑駁的教堂穹頂壁畫與現代圖書、音像制品并存,給游客帶來了奇妙體驗。北京近些年也進行了探索,萬松老人塔經過修繕,以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實體書店“多重身份”對外開放,不到400平方米的院落每天吸引著上千人次前來參觀。可見,歷史建筑所承載的價值并非只屬于“過去時”,它們也能很好地“活”在城市更新之中。讓歷史建筑與現代生活實現相互供養,不僅能拉近與民眾的親近感,夯實遺產保護的群眾基礎,也能獲取更多社會資源反哺保護工作。


      當然,歷史建筑可以轉讓、出租,并不意味著放低利用門檻,反而是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利用是手段,保護才是目的。相關的開發必須建立在科學、具體的規范之上,絕不是天馬行空,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消弭歷史建筑的厚重感與文化味。對此,《條例》中給出了一系列“底線”“邊界”。另一方面,歷史建筑有其公共屬性,開發利用不可一味追求商業利益。尤其是眼下,不少老建筑還在發揮著居住功能。因而保護利用的過程中,要優先考慮居民需求、公共服務等,在喚醒歷史記憶的同時,留住城市的文化鄉愁。


      在國際上,可持續發展能力已經成為衡量文化遺產的重要標準。讓歷史建筑融入城市發展,在人間煙火的浸潤中煥發出新的生機,這種保護才是真正對社會有益的,也才是可持續的。


      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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