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非法采礦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20萬元,對被告人判處六年八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繼續向被告單位、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合計8500余萬元。同時,判令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輝、梁某上賠償相應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合計231萬余元。
同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越界非法開采花崗巖礦。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另合伙經營清火采石場,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越界非法開采花崗巖礦。經鑒定,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2478.4萬元,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共計8540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景非法開采礦產品價值127.6萬余元。
案件審理期間,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單位、被告賠償生態損害修復費用。同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非法采礦行為導致非法采礦區內生態環境損害,地表植物、林業種植表土層完全滅失,山體裸露、水土流失嚴重,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經鑒定,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在非法開采區域內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合計231萬余元。
同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采礦罪指的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陳某景雖然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是其為攫取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越界采礦,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而且破壞了涉案地塊的林地植被,致使周邊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地損害了公眾的生態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均屬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被告單位興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輝、梁某上的非法采礦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除了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修復涉案地塊生態環境的責任。
綜合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安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洪秀娟 呂子洋)
轉自:人民法院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