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四部門近日印發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旨在切實做好能源保供期間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工作,進一步釋放先進煤炭產能,提升煤炭安全穩定供應能力。
通知要求,要嚴格有序確認先進產能煤礦。先進產能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必須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生產系統具備增產能力,且符合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基本條件的煤礦,經煤礦認真核算、企業開展全面安全檢查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地方煤礦由省級煤礦生產能力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煤礦由集團總部報經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同意,開展先進產能核定工作。
通知強調,要嚴格認真審查安全生產條件以確保先進產能釋放。存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或者生產布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采用限制類生產工藝的”等17種情形的,均不能認定為先進產能煤礦。同時,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礦井原則上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對高瓦斯礦井核增后的生產能力不得大于800萬噸/年。
通知要求,要實事求是針對先進產能煤礦確定核增幅度、間隔和剩余服務年限。煤礦應當按照煤炭工業設計規范規定的規模核定生產能力。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剩余服務年限應當與煤炭工業設計規范一致。保供期間,煤礦企業要向釋放產能煤礦派駐工作組,開展安全監督和現場檢查,確保煤炭安全平穩供應。(記者 劉曉慧)
轉自: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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