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發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8-04





      7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細則》),對茶葉包裝產品質量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判定原則等作出了規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茶葉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


      在抽樣方法方面,《細則》要求,對茶葉包裝產品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和輔料倉庫內抽取,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同類樣品保證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型號。《細則》同時對直接接觸茶葉包裝產品、茶葉包裝用紙產品、茶葉金屬罐產品等不同類別產品也作出了具體抽樣要求。例如,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有涂層),每批次抽取25個,其中15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無涂層),每批次抽取1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此外,《細則》要求,在茶葉成品庫抽取茶葉產品對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時,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查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在檢驗依據方面,《細則》對不同類別的茶葉包裝產品提出了具體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塑料包裝,要檢驗感官要求、高錳酸鉀消耗量等;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紙包裝,要檢驗甲醛、熒光性物質、大腸菌群、霉菌等。檢驗依據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等。


      《細則》明確,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細則》還要求依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規定,對茶葉產品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測結果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查處茶葉過度包裝的初步證據,及時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張林保)


      轉自:中國消費者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