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稱“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辦法》將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1985年,我國汽車主管部門開始實施車輛生產目錄管理。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為行政許可事項。該項許可實施以來,保證了準入企業的生產條件和產品一致性,對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要求,引導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起到重要作用。
當前,中國汽車工業的生態環境發生了巨變。中國汽車市場規模空前、舉世矚目,整個行業進入以新能源汽車、自動駕駛、智能網聯等新技術驅動下的歷史性蛻變時期,產業升級迫在眉睫。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汽車業必須向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的方向邁進。
現行的準入管理辦法存在管理文件分散、效力層級較低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新《辦法》,將以文件形式規定的相關內容,結合管理實踐,梳理提煉,上升為部門規章,提高管理的精準性。
總體來看,新《辦法》對汽車行業的管理更靈活、更高效、更開放、更嚴格,回應了當前汽車行業的問題、矛盾和新趨勢,其中重點值得關注內容及解讀如下。
建立了針對新業態發展需要的新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特別強調,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與傳統汽車制造技術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產、授權制造等新生產方式,對現有管理制度帶來了挑戰,迫切需要通過制定《辦法》,打通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新生產方式的企業及產品準入通道,鼓勵、促進技術創新和新型產業生態形成。
《辦法》第二十四條: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的,企業在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時可以提出相關準入條件豁免申請。
《辦法》第二十五條: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施企業集團化管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成員企業可以委托企業集團內部取得同類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其他企業生產其取得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簡化其成員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辦法》第二十八條: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之間開展研發和產能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生產。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新《辦法》建立了針對新業態發展需要的新制度,以上幾條規定是新制度相關的核心規定。新制度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評估制度,為智能網聯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創新技術產品進入《公告》作好鋪墊。
二是推行集團化管理改革,簡化集團下屬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允許具有相同生產資質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相互代工。
三是針對汽車產業電動化、智能化、共享化等發展形勢下產業鏈分工進一步細化的特點,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準入。
新制度格外鼓勵技術、材料和工業創新,格外鼓勵利用現有產能,鼓勵集團成員內部代工,鼓勵合規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產能。
簡化企業和產品類型優化準入管理流程減輕企業負擔
新《辦法》將原來過于細分的十九類生產企業和產品,簡化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個大的類別,企業獲得某一個類別的準入后,生產該類別之內的產品,無需再次申請企業準入,大幅減輕了企業負擔。
同時,推行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企業對同一系族的車型產品按照系族申請產品準入,大幅減少準入產品型號。具體相關規定如下。
《辦法》第二條: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類。客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辦法》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申請。
據此辦法,汽車企業獲得某一個類別的準入許可之后,在該類別內依據市場情況生產新產品時,不用再次申請企業準入許可。鼓勵按照系族申請產品準入,大幅減少了企業的管理成本。節省了企業的時間與成本。同時,企業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經營。
新《辦法》還優化了準入管理流程。
一是減少準入申請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推行備案管理,對已經取得準入的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以及已經取得準入的車輛產品變更產品參數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請公告改為備案管理。
具體相關規定如下。
《辦法》第七條: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示范文本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生產承諾書。
《辦法》第八條: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及類別、特點、技術功能等情況說明;
《辦法》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辦法》第十七條: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商標、股權結構的,應當在依法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后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監管更為嚴格
新《辦法》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
一是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二是建立特別公示制度,對已經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但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車輛生產企業,予以特別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新《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其中第五章“監督檢查”共有八條,強化了從生產準入到市場反饋等多個方面,體現了從嚴治理行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思路。
監管相關規定中,第三十四條提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予以特別公示。特別公示前,應當書面告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并聽取申辯意見。
按照規定,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是指:連續兩年年均乘用車產量少于2000輛、貨車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整車類)產量少于1000輛、客車(改裝類)產量少于100輛、摩托車產量少于5000輛、通用貨車掛車產量少于100輛。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情況調整有關產量數值。
對于“僵尸企業”的管理,有業內資深人士指出,僵尸企業的劃定標準還可以提高,以加強清理效果。
綜上,新《辦法》力圖提升行業管理的質量,減少企業負擔,促進產業升級。
新《辦法》對于產能問題的態度明確,即鼓勵利用現有產能,鼓勵大集團通過內部和外部合作高效利用產能,鼓勵大集團內部的生產資源整合;
鼓勵造車新勢力采用代工方式打通準入通道;
為研發企業的孵化提供環境,將整個行業的關注點引向對技術、材料和工藝的創新,而不是生產設施,對于汽車行業下一步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認為,新《辦法》除了有利于新勢力造車企業的更快發展,化解產能過剩,鼓勵大集團發揮優勢等意義以外,還有利于后合資時代的合資車企穩定發展。他認為,未來的合資企業獨立化傾向帶來生產企業穩定性下降的風險,政策能夠讓這些企業通過代工等方式平穩發展,實現現有資源的充分利用。(陶曉喆)
轉自:中國汽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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