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互動產品有了“行為規范” 保障用戶數據控制權與隱私安全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4-15





      平時我們刷手機遇到的AI陪伴助手、虛擬情感好友、給老人孩子提供陪伴的智能互動產品,今后將有明確的“行為規范”。 2026年7月15日,《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明確監管邊界 護航產業健康發展


      《辦法》規定的“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的模擬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維模式和溝通風格,且能開展持續性情感互動的服務。而智能客服、知識問答、工作助手等不涉及持續性情感互動的服務,不屬于此類擬人化互動服務,不適用該辦法監管。


      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懷勝表示,為了填補監管空白,防范化解這類潛在風險,同時也是為了響應國家關于完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的戰略部署,因此出臺針對性的管理規范。


      嚴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伴侶等服務


      《辦法》作出明確規定:嚴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系服務。向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擬人化互動服務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要求建立未成年人模式,支持監護人管控使用行為、限制充值消費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表示,未成年人正處于三觀形成和培育階段,虛擬親密關系服務容易誤導未成年人對現實生活當中的親屬伴侶關系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


      全面保障用戶數據的控制權與隱私安全


      在用戶數據保護上,《辦法》明確除法定情形或用戶同意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交互數據。嚴格限制敏感個人信息用于模型訓練,全面保障用戶數據的控制權與隱私安全。同時,要求服務提供者設定強制干預義務,包括用戶如果出現極端情緒時需及時干預,另外需提醒用戶控制使用時長,防范沉迷與情感依賴。


      趙精武表示,首先應該明確人類的主體地位和人格尊嚴保護的底線要求。任何擬人化服務的方式創新都不應當以減損現實情感交互為前提。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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