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對福建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弄虛作假最高可罰5000元,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最高可罰10萬元。該條例將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2004年9月24日通過的《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將廢止。
該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其作為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體育和游藝以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報記者林茂陽)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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