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2)》發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6-05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指出,雖然2022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會各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仍然存在消費基礎設施適老化、無障礙建設有待提速等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中消協呼吁,為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層面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有必要再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環境得到改善 仍存在四方面問題


      改善消費環境是一項持續性的社會工程。《年度報告》披露,2022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促進“一老一小”消費權益保障、夯實消費質量安全基礎、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但消費領域還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和網游低俗化現象有待整治。網絡游戲及部分學習類App預裝兒童智能應用游戲化、商業化、色情化,一些學習類App存在學習功能少、休閑功能多、誘導營銷多的問題,影響未成年消費者身心健康。


      消費基礎設施適老化、無障礙建設有待提速。老年消費者在出行、通信等傳統消費領域存在技術應用困難,以數據為核心的消費新基礎設施需要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加快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農村消費公平短板問題影響消費進一步擴大。農村消費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相對較低,物流體系明顯存在效率低、服務差、成本高等問題。


      直播電商平臺治理力度仍需加大。部分直播平臺履行審查義務和管理責任不到位,有的經營者誘導消費者與其“私下交易”,有的存在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還有的存在傳播低俗價值觀等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量迅速增長,特別是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許多新型消費法律關系也隨之產生,在這些全新領域中,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也出現許多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及制度設計的某些層面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需要加緊推進解決。


      部分法律規定滯后 無法滿足現實需要


      《年度報告》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部分條款已相對滯后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客觀要求和消費升級的現實背景,無法滿足數字經濟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某些領域的現實需要。


      大數據、人工智能和物聯網等新技術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選擇和個性化、便利化服務,但也使得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新挑戰。例如,利用“爬蟲”等技術非法爬取用戶數據信息,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實施“殺熟”的歧視行為,基于消費者消費記錄、消費偏好等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有的經營者以不透明算法“暗箱操作”制定各類榜單誤導消費者,但具體如何計算和排序難以知曉;有的經營者混淆競價排名與自然排名,未按照法律要求顯著標明“廣告”;有的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流量造假、流量劫持或虛假注冊賬號,限制用戶知悉客觀情況的權利。


      如此種種,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費者的維權意愿普遍不強。《年度報告》指出,部分消費者一邊通過各種方式對電商平臺“6·18”“雙11”等集中促銷中的侵權行為不斷表達不滿,一邊繼續相信集中促銷期間的“價格優勢”和“營銷誠意”。面對集中促銷短信頻繁而精準的騷擾,部分消費者出現防范意識疲勞,無奈選擇默認侵權,這一現象背后暴露出來的消費者抵制“流量侵權”的無力感與維權選擇的“躺平”值得警惕。


      為此,中消協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需解決如何突破法律適用困境,建立和完善更具實效的線上線下消費者一體化保護體系的問題。


      完善監管配套制度 提升滿意度獲得感


      中消協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再次修訂完善,既需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進一步充實細化和經營者責任義務規定進一步調整完善的問題,也需關注對行政監管部門和消費者組織履職與時俱進的制度支持保障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等新技術發展以及健康、生態理念升級,原有標準體系之外的新產品、新服務大量涌現,標準缺失以及滯后老化問題開始顯現。同時,服務領域標準缺失問題也愈發明顯,亟須統一規范與服務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基礎標準。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兵認為,數字時代消費結構和消費行為發生巨大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方式方法也需要加以改進與創新,應該構建多維度系統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引入多樣化的治理規范和調整工具,兼顧多元利益。


      陳兵建議,將監管鏈條前移,采取科學審慎的事前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回應,針對網絡消費中易發生的聚集性和擴散性風險加以事前預防,構建“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聯動的市場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同時,可以建立消費信用機制,通過經營者和消費者市場信用和社會信用數據的合法采集與有序共享,借助于大數據分析和場景化算法,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信用評級,設計和導入守信獎勵和失信懲罰系統,引導并激勵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覺守法、合法行權。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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