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總局發文細化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制度規則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2-06-30





      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規定》細化了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制度規則,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等行為認定規則。


      本次修訂,旨在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進一步為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提供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行為指引,更好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修訂后的《規定》共28條,從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等4方面做出調整。


      結合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實際,《規定》將“激勵創新”修改為“鼓勵創新”。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相關商品市場在技術市場和含有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市場之外,新增“創新(研發)市場”的規定。同時,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規定。


      在強化法律責任、修改法律責任條款方面,《規定》指出,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適用前款規定。


      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若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違法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方面,《規定》明確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包括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同時,細化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制度規則,增加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等行為認定規則。


      具體來看,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包括,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在知識產權許可時強制被許可人購買其他不必要的商品;在知識產權許可時強制被許可人接受一攬子許可;要求交易相對人將其改進的技術進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獨占性回授等。


      《規定》增加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和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規定。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限制性條件包括,剝離知識產權或者知識產權所涉業務,保持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獨立運營,以合理條件許可知識產權等。


      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方面,《規定》完善了有關專利聯營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聯營實體不得利用專利聯營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聯營專利;沒有正當理由,限制聯營成員在聯營之外作為獨立許可人許可專利;沒有正當理由,禁止被許可人質疑聯營專利的有效性等。


      此外,《規定》還明確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壟斷協議情形,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以及增加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規定。


      轉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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