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我國醞釀新舉措。在2026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發布工作報告,將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辦法納入2026年重點工作任務,為跨境碳交易活動發展提供保障。
跨境碳市場步入實際運行階段
跨境碳交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通過市場化機制促進跨境溫室氣體減排協同與氣候治理合作。
“我國跨境碳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清潔發展機制(CDM)大規模運作時期,即2005至2012年前后。”中國歐盟商會碳市場工作組主席靳博陽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介紹,當時主要向國際市場提供核證減排量(CER)。我國一度是全球CER的最大供給方,占全球2/3左右。“但隨著京都第一承諾期結束,CDM熱度逐漸退潮,這一模式逐步轉向以核證碳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國際標準主導的自愿碳市場,交易分散、價格偏低,沒有形成統一的跨境通道。當前,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整體國際化水平不高,尚未進入國際主流強制市場的履約體系,跨境流通規模有限。”
2024年,各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COP29)期間完成《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規則談判,致力于通過搭建國家間合作機制和全球統一碳信用機制,共同促進全球減排。
生態環境部此前曾就此話題給出回復,《巴黎協定》專門設立第六條碳市場機制(以下簡稱“第六條機制”),為各國探索減排路徑、實現低成本履約提供了重要途徑。經過多年談判,COP29通過第六條機制運行細則,為跨境碳交易活動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術規范,也為形成聯合國層面認可的碳信用指標奠定基礎,這標志著第六條機制進入實施階段,各國可基于自愿原則參與該機制下的跨境碳交易,對促進各國利用市場機制履行國際減排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如今,多國啟動國際轉讓的減緩成果(ITMOs)交易。瑞士作為全球首個完成ITMOs交易的國家,已與泰國、加納、挪威等完成多筆真實交易;新加坡、巴西、日本等也已簽署合作協議或啟動簽發,跨境碳市場步入實質運行階段。
推動CCER國際化提速
跨境碳交易將對國內碳市場產生何種影響?“全國碳市場本質是強制履約市場,以國內減排目標為核心,不會開放進行國際交易,因此整體流動性、定價效率、價格走勢不會出現劇烈波動。對電力、鋼鐵、水泥等碳市場納管企業來說,跨境交易的落地不會影響全國碳市場配額的供需曲線,企業仍需以關注自身減排為主,跨境資產只能作為輔助和補充。”靳博陽認為。
他進一步指出,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則有機會參與跨境交易。目前CCER可用于全國碳市場5%履約,價格主要錨定國內幾個強制市場的配額價格。如果CCER的跨境交易通道借助《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打通并獲得國際認可,由于需求增長,會對其價格形成一定支撐。
這也意味著,出臺相關管理辦法,不僅事關國內市場,更具有重要的國際意義。業內人士稱,今年將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辦法納入到重點工作任務中,是我國對接《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的關鍵一步。
“當前,國際主流碳市場對《巴黎協定》第六條已做出很多正面反應,如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已計劃在2036年前后重新接納高質量國際減排量用于履約,全球對合規跨境碳信用的需求將重新打開。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辦法,將使我國自愿碳信用核查、登記、交易、抵銷的規則系統化、法治化,增強碳信用國際互認,加快CCER國際化進程。這將有助于我國從過去被動適應國際規則,轉向主動引領區域碳規則構建,為我國爭取國際碳信用定價的更大話語權打下基礎。”靳博陽說。
風險防控與發展機遇“兩手抓”
值得注意的是,業內人士認為,作為新嘗試,碳信用的跨境流通涉及規則對接、數據核驗、監管協同等多個復雜環節,加之不同國家減排目標、核算標準存在差異,容易引發各類風險隱患,需提前做好防范應對。
“就風險而言,最突出的是雙重計數風險,同一減排量被兩國同時計入國家自主貢獻,這將違背國際公約的精神;其次是‘洗綠’風險,碳信用在跨境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導致低質量碳信用流入,沖擊市場公信力;此外,還存在跨境投機與金融欺詐等風險。”靳博陽指出。
“從監管層面來看,必須構建多層次風險防控體系。”靳博陽建議,一是應該加強國際合作,嚴格細致地制定相應規則,從登記端和交易端杜絕雙重計數;二是應該嚴控低質量、高風險碳信用入境;三是應該強化跨境碳交易全流程穿透監管,防范市場操縱和金融風險。
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跨境碳交易也為相關行業和企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例如,跨境碳交易的不斷發展,將使一些以碳移除項目為代表的高質量減排項目受益,很大可能會得到市場及買家的認可。
“就強制碳市場而言,碳配額本身以國內運行為主,但相關衍生品(如碳配額期貨、期權等)可能會得到投資人的追捧,目前歐洲碳市場中90%以上的交易量來自碳配額衍生品,國際上也已經有金融機構開發出針對碳配額衍生品的組合產品與相關基金;對國內的碳金融機構、券商、律所、核查機構來說,應該抓住這一難得的機會,積極學習國際先進經驗,提前適應國際碳交易規則,重點布局碳衍生品交易、跨境合規咨詢、雙邊項目開發盡調、跨境碳核查、碳邊境稅(CBAM)服務等業務。”靳博陽建議。
另外,在靳博陽看來,對于企業而言,短期國際碳交易還無法成為主流交易渠道,加之EU ETS重啟自愿減排量抵消也是2036年左右的長期安排,企業不必急于大規模進行境外布局。另外,碳交易跨境開放一定是雙向的,其活躍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國的政策開放力度。“在境內,企業應把重點放在把自愿碳減排項目質量做扎實、把數據合規做到位,以應對未來可能更加嚴格的國際核查。在境外,企業可優先關注碳配額與CBAM的價格對沖、海外綠色投資配套碳資產的開發等,充分了解相關國際規則,為參與跨境碳交易提前做好準備。”(記者 林水靜)
轉自:中國能源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