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定新質生產力 創業板改革方案出爐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4-15





      市場期待已久的創業板改革方案正式出爐。4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是提高資本市場制度包容性、適應性,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新一輪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


      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


      圍繞持續深化資本市場投融資綜合改革,優化創業板全鏈條創新和監管制度體系,進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適應性,《意見》提出了八條針對性的改革舉措,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


      《意見》提出,優化發行上市標準,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為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建立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保護優質創新企業技術安全和信息安全。允許首次公開發行在審企業面向老股東開展增資擴股等活動。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優化新股定價高價剔除比例,試點提高優質創新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盤股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比例上限。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近年來,我國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創新創業企業不斷涌現。這些企業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點低、價值躍升快等特點,亟需資本市場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為更好適應這些企業發展規律和特點,提升創業板對多元創新的包容性,這次改革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通過引入收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等成長性、創新性指標,與市值、收入指標進行組合,以更好支持具備高成長潛力與突出創新能力的優質企業。


      具體來看,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主要適用于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于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1億元且占營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適用于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上述發言人表示,這次創業板增設的第四套上市標準,側重于前沿技術的引入、轉化和應用,與科創板相關上市標準在指標設置、適用行業范圍、產業發展階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區分。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堅持循序漸進、質量優先的原則,組織深交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包括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于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后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


      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信息


      《意見》提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了解轄內企業實際情況的優勢,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政府”)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試點推送范圍為已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信息,是這次創業板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對于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具有重大意義。科技創新企業特別是未盈利企業,普遍具有研發投入高、經營業績不確定性大、盈利周期長等特點,如何識別出創新能力突出、成長性強的優質創新企業,一直是監管部門審核注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作為參考,有利于審核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核注冊質效;也有利于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具體來看,一是推送主體和程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企業信息推送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省屬國有企業信息推送工作。企業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后、申報發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業情況,匯總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證監會。二是推送條件和標準。企業應滿足在當地注冊并持續經營不少于3年,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不存在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等規定條件。三是與審核注冊的關系。證監會和深交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證監會和深交所審核注冊主體責任、發行人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不代表對被推送企業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需要說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僅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證監會和深交所將依照企業發行上市規定條件和程序嚴格履行審核注冊職責。同時,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業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證監會、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設置推送企業信息任務目標,各級地方政府不強制下級政府推送企業信息,不得要求企業將政府推送信息作為發行上市必備手續。對未經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業,證監會和深交所仍按現有程序進行審核注冊。


      完善融資并購 引入做市商制度


      《意見》提出,完善融資并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支持規范運作、創新能力突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靈活設置考核指標。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綠色債券、知識產權證券化等產品,支持優質公司適用公司債券簡明信息披露安排。


      在深化投資端改革方面,《意見》提出,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優化創業板寬基指數體系,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產品和期權品種,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優化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長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此外,本次改革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放在突出位置,圍繞創業板準入、持續監管直至退出,切實加強全過程、各環節、各參與主體的監管力度。


      一是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嚴格執行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和上市推薦負面清單制度,發揮好深交所上市審核委員會、行業咨詢專家等作用。強化公權力制衡監督,進一步強化交易所審核、上市委審議、證監會注冊等全流程廉政風險防控,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二是嚴防嚴處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穿透式監管,提升科技賦能監管質效,加強財務舞弊非現場監測和發現,健全深交所與證監會系統內其他單位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及時發現處置苗頭性問題。用足法律賦予的手段,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司法機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司法保障。


      三是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完善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監管制度,加強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嚴厲打擊配合造假、突擊入股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廉潔從業。


      四是突出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在發行上市、并購重組、股債融資等方面對優質創新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進一步提高便利度和效率。對于存在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公司,繼續依規加強監管。


      五是嚴格退市監管。完善并嚴格落實退市制度,加大退市過程中投資者保護力度。(記者 吳黎華)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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