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月1日起施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2-27





      記者從國家醫保局獲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近日發布,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細則對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個人等的欺詐騙保情形作出明確界定,進一步扎緊醫保基金監管制度籠子,守護群眾“救命錢”。


      細則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說服、虛假宣傳、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或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條例規定的“誘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情形。


      細則列明定點醫藥機構五類將被依法處罰的行為: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將非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將非定點或暫停醫保服務機構的費用納入結算(急救、搶救除外);將已結算費用再次結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同時,細則明確個人六類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情形: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并享受醫保待遇;故意隱瞞醫藥費用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負擔的事實,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并獲得支付,經催告后仍不返還;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并轉賣,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其他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的情形。(邱玥)


      轉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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