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藥監局明確:化妝品宣傳"藥妝品"屬違法行為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1-14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1月10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對化妝品監督管理中常見問題進行了解答。


      國家藥監局在解答中明確,不但是我國,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藥妝品"的概念。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對于以化妝品名義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于違法行為。


      針對寡肽-1和表皮生長因子(EGF)有何區別的問題,國家藥監局明確指出,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非同一種物質。寡肽-1為甘氨酸、組氨酸和賴氨酸等3種氨基酸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長因子(EpidermalGrowthFactor,EGF),是由53個氨基酸組成的"53肽",分子量為6200道爾頓單位。


      寡肽-1收錄于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年版),一般作為皮膚調理劑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錄于該目錄,一般在醫學領域使用較多,臨床適應癥為外用治療燒傷、創傷及外科傷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長。由于分子量較大,EGF在正常皮膚屏障條件下較難被吸收,一旦皮膚屏障功能不全,可能會引發其它潛在安全性問題。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慮,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


      因此,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產品宣稱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屬于違法產品。


      解答還明確,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穩定劑、防腐劑、抗氧劑等成分,雖然在產品配方中應當進行填報,但不屬于化妝品成分的范疇,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記者 楊蕾)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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