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日前出臺《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自4月10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情況的重要內容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入病歷,并由患者簽字確認。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
《辦法》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投訴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投訴的部門、科室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于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者科室應當主動將患者引導到投訴管理部門,不得推諉、搪塞。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確有差錯的,立即糾正,并當場向患者告知或出具處理意見。(記者 白劍峰)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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