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近日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等,都要有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或者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的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
連維良在當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說,當前,有些地方僅僅以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文件,就作出納入信用信息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決定,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個人或者法人權益的保護。
他表示,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一個關鍵詞、三項具體措施”。“一個關鍵詞”,就是嚴格依法依規,依法依規規范、依法依規建設、依法依規糾正。“三個具體措施”,就是目錄、清單、認定文書。
連維良說,所謂目錄,就是要做到納入信用信息記錄必須以目錄為依據,從國家層面統一制定一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清單,是指對于嚴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或者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必須要以清單為依據,在國家層面要制定一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認定文書,就是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如果確定要列入“黑名單”,必須要以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文書為依據或者以執法文書為依據出具的正式認定文書。
“通過目錄、清單、認定文書這樣一些硬舉措,對信用措施的應用加以規范,這樣使信用建設真正納入法治化軌道。”連維良說。(記者 戴小河、申鋮)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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