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專門針對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發展所做的第五個年度總結——《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18-2019)》中英文版在京發布。
報告顯示,2018年,全國255家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544536起,同比增長127%;案件標的總額達6950億元,同比增長30%。其中,貿仲去年涉案標的總額首次突破千億元大關,同比增長41.32%,在國際仲裁機構中位居前列。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全面推進、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界與各國仲裁界的進一步交流合作,以貿仲為代表的中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2018年國際影響力不斷擴大。”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表示。
仲裁成“一帶一路”沿線糾紛的重要解決方式
今年是提出“一帶一路”倡議、穩步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第六年。有關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8年,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超過6萬億美元,年均增長4%,高于同期中國外貿的整體增速,占中國貨物貿易總額的比重達到27.4%。“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帶動大量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建設,同時也伴有人員、物資、技術、資金的大規模跨境流動,為中國商事主體提供豐富的合作發展機會。但風險與機遇相伴,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不可避免地要面臨引發爭議的風險。
由申請人在莫桑比克設立的中國公司C,原本擬在莫桑比克利用當地石灰石礦產資源建設水泥生產線。由于被申請人資金不到位、C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時遭拒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在該項目的各方出資、融資、繼續建設、賠償損失等問題上發生爭議,雙方提請貿仲進行仲裁。
這是典型的“一帶一路”投資爭議糾紛。
“在出現爭議時,仲裁作為專業、高效的方式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當事人的第一選擇。”在發布會上,報告課題組主要成員、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董簫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提問時說,仲裁協議經常會設定仲裁前置條件,要求雙方依次進行不同級別的談判、調解或其他類似機制后方可提起仲裁。這樣的設置往往為及時啟動仲裁程序設置障礙。更有甚者,敗訴方以提起仲裁沒有滿足前置協商程序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拖延時間,增加了爭議解決成本。中國當事人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過程中,應當謹慎起草多層次的爭議解決條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條件的約束。
董簫建議,中國企業應特別重視仲裁地的選擇。選擇仲裁司法行動便利、仲裁司法審查經驗豐富的地方作為仲裁地,對于仲裁程序的順利推進至關重要。
“在選擇仲裁機構的時候,應該將機構管理案件的效率、機構仲裁規則的設計、仲裁費用、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情況等因素都考慮在內,這些都需要被納入考察范圍。”董簫說。
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完善商事調解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國際上,各國執行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時,有些國家將和解協議視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新合同,有些將和解協議經過一定程序轉化為法院判決。然而,這些途徑要么較難執行,要么不能充分體現調解的高效低成本優勢,面臨各種困難。
為統一各國實踐,聯合國貿法會研究并起草《新加坡調解公約》,中國已于今年8月加入該公約。
“在中國,貿仲最早把調解引入到仲裁中,形成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東方經驗,這被很多國家在仲裁實踐中所借鑒。”報告課題組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杜煥芳表示。
報告認為,中國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后,需要首先對國內立法和司法體系進行適當調整,使之與《新加坡調解公約》有效銜接。由于我國商事調解立法體系尚未建立,對調解的規定散見于《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中,因此需要加快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立法機關需要加快制定專門的商事調解法;二是建議立法機關從法律層面確認機構之外調解的合法性,鼓勵個人調解制度的發展;三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司法解釋,對《新加坡調解公約》部分條款的理解與適用作出規定;四是建議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對虛假調解問題處理的規定。(記者 江南)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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