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愿信息披露》正式發布。本次指引除了規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內容外,還專門對科創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內部決策程序作出規定,重點強調了董事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決策責任。對于某些利用自愿信息披露“蹭熱點”的不當行為,指引明確要求科創公司審慎評估相關公告披露的必要性,并應對市場傳聞作出及時澄清。
開市以來,一批代表新經濟發展方向、擁有“硬科技”的企業登陸科創板,自愿信息披露得到了更為普遍的運用。科創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數量,已經占公告總數的20%左右。除以往常見自愿信息披露類型外,科創公司還主動披露行業變化、研發進展、運營數據、業務合作等信息。
《指引》遵循新證券法確定的原則,一是要求科創公司準確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圍,應當服務于投資者決策需要。內容上,應當基于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者具備實施的基礎條件;類型上,包括戰略信息、財務信息、預測信息、研發信息、業務信息、行業信息、社會責任信息等常見類型。二是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盡可能簡明友好,力求用平實易懂的語言替代專業術語,必要時可以采用圖表輔助表達。三是《指引》專門列出了常見信息披露事項和公告要點,既涵蓋戰略規劃、盈利預測、社會責任等傳統上比較常見的類型,也涉及行業信息、研發進展、運營數據、非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數據、董事長致投資者的溝通信函等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內容。四是《指引》要求科創公司采用臨時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時,應當在所披露的公告標題中標注“自愿披露”字樣,以方便投資者識別、理解。
健全、高效、清晰的內部決策程序,是自愿信息披露規范實施的基本保障。《指引》合理配置責任歸屬,將自愿信息披露的責任落實到人,重點強調了科創公司董事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決策責任,以及董事會秘書作為具體負責人的執行責任。同時,明確其他高管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職責。強調建立統一的標準。例如,生物醫藥類企業,可以將藥品研發的階段性進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圍;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可以明確在年報中披露非會計準則核算的財務信息等。此外,強調了必要的保密要求。
上交所方面介紹,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當行為,是出臺《指引》的一個重要考慮。個別與市場熱點不當關聯的自愿披露,即市場俗稱的“蹭熱點”公告,容易干擾投資者理性決策,引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甚至滋生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指引》要求,科創公司應審慎評估相關公告披露的必要性,避免披露僅與市場熱點有關,但對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愿披露,與市場熱點進行不當關聯,故意夸大所披露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研發、銷售、未來發展等方面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過度評估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對于確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場熱點的信息,《指引》尤其強調不能誤導投資者,并按照所披露事項涉及市場熱點的不同類型,進一步細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項涉及熱點技術的,科創公司在公告中說明所掌握的技術與熱點技術是否相同,與主營業務的關聯度,相關技術是否已經成熟,研發是否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是否實際擁有相關技術等等。
《指引》要求科創公司密切關注公共媒體關于科創公司的報道和市場傳聞,如果出現不恰當地將熱點概念與公司相關聯的情形,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需要及時澄清。上交所表示,對于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的“蹭熱點”行為,特別是濫用自愿信息披露實施信息型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繼續從嚴監管,露頭就打,堅決維護好科創板信息披露市場秩序。(朱凱)
轉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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