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共文化服務空間 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8-12





    暑期,圖書館、博物館再次成為熱點。用時興的話說,它們都是熱門“打卡地”。為滿足公眾需要,一些圖書館和博物館還克服困難延長了開放時間。

      現在到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人們早已不需任何費用,只要“打卡”——用身份證、讀者卡就可以自由進入。但在這些“打卡地”,“打架”的現象也偶有發生,比如廣東省博物館觀眾留言簿上,最近有一位觀眾的留言就很有“打架”的口氣:“工作人員管得好多呀!不給吃東西,又不給孩子跑啊!不讓孩子解放天性嗎!跑怎么了跳怎么了!!!碰恐龍又怎么了!!!不行嗎!觀眾不是上帝嗎!!!孩子不是嗎!管得也太寬了吧!”

      這一留言引起關注,輿論總體上不支持這樣任性的參觀者,認為博物館這類公共文化場所還真不是游樂場,進入其中當然要遵守相關文明守則,服從工作人員依規管理。

      筆者在博物館中,也曾見到一些與正常參觀環境不和諧的觀眾觀展行為。去年有一天,筆者走進首都一家著名博物館,就遇到一群群小學生在館內展廳中跑來跑去,不是有序、認真觀看展覽,而是腳步不停地在展柜中照圖索驥搜尋某件特定文物,一旦發現便興奮地大喊大叫或呼喚同學。看情形這是班級組織的活動,還有老師帶隊。本來,把相關教學搬進博物館,將書本上的知識與展覽中的實物及其介紹對應起來,激發學生興趣,增強教學效果,是很好的事情,《博物館條例》也有“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的內容。但如何組織好這類活動,使之既有趣也有序,在自己高興的同時也別讓他人掃興,不容忽視。

      這次在廣東省博物館發生的事,還涉及觀眾是不是可以觸摸展品,這當然也要遵從博物館規定。而在館中吃東西和跑、跳,除影響參觀秩序和其他人正常觀展的權益外,于孩子自身和展柜中的文物甚至其他參觀者比如老年人,也有潛在的不安全因素。試問,如果孩子跑跳中撞上展柜或其他人而導致自己、他人受傷或文物受損,誰之過?誰之責?筆者以前在北京另一家著名博物館參觀時,曾在走廊、過道等處看到一些人躺在長條椅子上酣睡、鼾睡或席地而臥,感覺也實在不好,而據說這類情形在許多設施條件較好的博物館以及圖書館并不罕見。在公共文化服務空間,這真不是好風景。就算“觀眾是上帝”,但“上帝”也并不能不顧他人而隨心所欲。

      公共文化場所畢竟不能等同于公眾娛樂場所。公眾在享受公共文化服務時,也有義務遵守相關場所的秩序和規定。進入圖書館的,是讀者或自習者;進入博物館的,是參觀者與歷史文化欣賞者。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視相關規定與公眾普遍認可的習慣,不尊重其他人的權益,絕不可取。《博物館條例》規定“公眾應該愛護博物館展品、設施及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更明確規定,“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圖書館秩序”,“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也強調,“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這些條文,對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的環境保持與秩序維護,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保障。所以,相關工作人員“管得寬”,是職責所在,也是為了維護更多的人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權益。

      現在,為適應、滿足公眾需要,博物館、圖書館的門檻越來越低、門開得越來越大、公眾服務上也越來越貼近和貼心——其實這些機構面對的各種壓力也挺大。相應的,公眾有權利在這些場所享受越來越優質的服務,也有義務進行自我約束,并有必要守規矩,不斷提升文明素質。成人如此,孩子也不例外且從一定角度上講更為關鍵。可以說,在享受文化創造、文明成果的過程中提高文化素質和文明水平,也正是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公眾的共同愿望與目的。

      (宋 柯)


      轉自: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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