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廣東地區8家KTV公司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壟斷糾紛八起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向音集協發送了司法建議函。此前,音集協要求KTV下架6000多首歌曲,有KTV從業者認為,音集協利用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要求KTV下架歌曲是壟斷行為。
此次下架的歌曲中包括《十年》《K歌之王》《三天三夜》等不少熱門曲目,此舉恐怕會讓不少人在“K歌”時感到難以盡興。音集協何以有如此權利?
著作權的權利內容豐富且兼具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在保護權利人創作權益以及因此帶來的物質利益的同時,分散化、碎片化的權利特點也給權利人帶來維權成本高、周期長、權利行使困難等問題。因此,將權利保護事項委托給第三方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我國在1992年引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成立了第一家集體管理組織,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隨后攝著協、文著協、影著協,以及本案中的音集協相繼成立。以往此類案件中,不少人對音著協、音集協傻傻分不清楚。簡單來說,音著協的職責是負責簽約會員作品詞和曲的保護,而音集協負責簽約會員音像制品版權的代理、授權。
在各類著作權協會發揮集體管理優勢、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關版權費用是否過高、與著作權人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等方面的爭議一直存在。此前就曾有詞曲作者質疑版權費分配不公而抱團退出協會的事例,另外,相關收費標準不透明、使用“盜版曲庫”收費等事件也曾發生。
面對這些質疑和不解,相關著作權管理組織鮮有主動回應。
保護和尊重著作權人的權益,是為了鼓勵生產更多優質作品,讓優秀作品得到更廣泛傳播,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集體管理組織在著作權保護中具有天然的優勢,除了擁有相應的權利外,更重要的是擔負著責任和使命——不僅要有效解決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還應在促進產業發展、敦促行業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等方面發揮作用。
本案中,雖然原告公司訴音集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未獲得支持,但法院確認了后者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并向其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其注重加強集體管理組織的有序運行。
無序經營和不正當競爭顯然不利于優秀作品的保護和傳播,但“僅此一家、別無分號”也會帶來一定的管理問題,正因此,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代表建議,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在尊重市場實踐的基礎上,采取有限競爭、相對集中的模式。這或許是一種比較合理的方案。
在數字版權來臨的時代,著作權管理組織勢必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比如侵權成本更低、維權成本更高、授權意愿降低等等,這些都在倒逼行業組織工作方式、態度的轉變。無論怎樣發展,相關組織始終都應明白,認真傾聽、回應和滿足業內人士及組織成員的訴求、權益,是其健康發展的基石。
轉自: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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