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建AI音樂版權秩序,各界這樣說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1-28





      AI技術的快速應用給音樂創作帶來無限想象,同時也帶來版權保護新挑戰。在此背景下,該如何規范市場版權秩序,推動 AI音樂創作繁榮、產業健康發展?來聽聽業界各方的聲音。


      產業“產業鏈合力共建AI音樂生態體系”


      當下,AI音樂正在從 C端自娛自樂的工具發展為 B端的生產力工具,成為音樂產業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國內也已經涌現出“漫游會議室”等廣受認可的優質 AI音樂人、AI歌手。“在網易云音樂平臺上,‘漫游會議室’的 AI歌曲《美猴亡》《菩薩魚》等作品,上線幾個月后廣獲好評,被許多用戶認為是 AI創作的巔峰之作。這類優秀的 AI創作者和平臺上的優秀獨立音樂人一樣,都將獲得流量扶持。”網易云音樂方面表示。


      如何規范市場版權秩序,推動AI音樂創作繁榮?網易云音樂方面認為,需要行業共同構建一套健康、可持續的 AI音樂生態體系。從音樂創作到內容分發,從版權管理到內容治理,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各方共同加強創新探索。“值得注意的是,AI音樂技術正在激發人的創造力。隨著 AI輔助創作工具的快速發展,音樂人、普通用戶使用工具更便捷、成本更低,腦海中的各類創意都有機會被快速實現。”網易云音樂方面表示,在此過程中,AI技術能系統性地激發音樂人、音樂愛好者的創造力,這有利于激勵音樂創作,助推音樂產業健康發展。


      學者“產業繁榮需從‘對抗’轉向‘共生’”


      “AI歌手的出現并非是對音樂藝術的‘終極審判’,而是一次深刻的產業重組。這雖然引發了‘算法洗歌’的亂象,但也極大地拓寬了音樂供給的邊界。”作為一名音樂產業的長期觀察者,中國傳媒大學藝術創新研究院院長張豐艷看好 AI音樂,認為未來市場將出現明顯的分化:年產值數百億元的功能性音樂市場將由高效率、低成本的 AI接管,而占據產值核心的明星產出和藝術性創作,其溢價將更依賴于“人格化”的深度共鳴。


      面對飛速發展的 AI音樂,規范市場版權秩序更為迫切。“我建議將法律規則與技術手段硬性掛鉤。”張豐艷建議,首先,推行“強制標識與數字指紋”制度,根據相關管理辦法,所有 AI生成內容必須嵌入隱式數字水印,并在發布界面顯著標明“AI合成”字樣。這不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為了在海量數據中建立溯源機制。當 AI歌曲與人類原創作品在分發權重上產生沖突時,平臺需要有清晰的數據標簽來進行分類管理。其次,建議建立“數據集體許可”與“聲紋收益分配”閉環。目前AI模型訓練對版權庫的無償占用是行業的最大痛點。應推動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組織牽頭,向 AI開發商收取“訓練授權費”,參考目前短視頻背景音樂約5%至10%的版稅分成模式,將收益返還給詞曲權利人。如在國外的某平臺上,針對使用授權音樂且時長超過1分鐘的UGC視頻,廣告收入按20%歸創作者,80%歸音樂版權所有者和平臺。同時應確立“聲紋人格權”的商業化路徑,鼓勵職業歌手通過租借“AI數字分身”獲取版稅。例如,一名知名歌手可以將聲紋授權給1萬名創作者使用,每首生成歌曲支付極小額度的“聲紋使用費”,這不僅有助于解決侵權糾紛,更能為音樂人開辟全新的收入渠道。


      此外,張豐艷還建議在立法層面明確 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將聲音權正式納入人格權保護范疇。同時,技術研發應聚焦于版權存證,利用區塊鏈等技術實現作品從訓練到生成的全鏈路監測,將維權成本降低80%以上。“產業的繁榮需要從‘對抗’轉向‘共生’,只有當每一份 AI調用的數據都有跡可循、每一份產出的價值都有據可分時,技術才會真正成為人類創意的‘擴音器’,而非掠奪性手段。”張豐艷強調。


      協會“創新制度機制打造創作‘新利器’”


      “AI歌手代表了音樂創作面向公眾平權的趨勢,使更多人能夠低成本參與音樂創作。但這也帶來了原創性稀釋、藝術價值爭議等問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理事長兼總干事周亞平表示。


      對于如何推動 AI音樂創作繁榮,周亞平認為,首先,建立分級授權體系,根據使用場景,如個人娛樂或商業用途,制定不同的授權標準;其次,依法進行翻唱和傳播,翻唱任何已有作品必須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傳播翻唱內容也必須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依法依規是平臺和開發者的責任,更是每一位傳播者的責任;再次,發展版權識別技術,開發能夠識別 AI內容中使用版權元素的技術工具;此外,設立行業自律組織,由行業社會團體及企業共同制定 AI音樂倫理準則。


      對于如何規范市場版權秩序,周亞平提出四點建議:其一,明確法律框架,針對 AI生成內容,建議用數字資產予以保護,國家應該就日益豐富的數字資產制定相應的法律對其健康發展進行規范,這其中應包括AI大模型生成的內容。如果對 AI內容強行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來界定,則會徹底破壞著作權保護旨在激勵人類創作的基本邏輯,這種做法并不可行。其二,建立集體管理職能的延伸,擴展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涵蓋 AI使用場景,包括版權內容的訓練使用和后期收益的分配中涉及訓練數據內容的版權方應收報酬的一站式收取和轉付。其三,開發 AI音樂版權標準化協議,規范流程。其四,加強公眾教育,提高用戶對 AI使用他人版權的認知,提升尊重版權的意識。


      “總之,AI技術正在重塑音樂產業生態,未來可能形成人類創作與AI輔助創作相輔相成的新格局。在這一轉型期,平衡創新激勵與版權保護、技術自由與文化傳承,創新制度機制,將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課題。”周亞平表示,技術、法律與商業模式的協同創新,才能讓 AI真正成為音樂創作的“新利器”,而非“替代品”。(竇新穎)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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