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主辦,騰訊研究院、酷狗音樂、華多網絡協辦的網絡文化消費法律問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辦。來自政府主管部門、立法機構、各級人民法院、行業協會和知名高校的專家學者以及互聯網行業嘉賓,分別從“消費合同法律問題”“服務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網絡文化消費糾紛”四個角度切入,探討網絡文化消費中的法律問題。
亟待法律法規跟進
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催生了新的文化業態,網絡游戲、網絡音樂、網絡動漫、網絡直播等網絡產品和服務,在極大地豐富和滿足互聯網用戶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也借助移動支付的日益普及,逐漸成為文化市場極具發展潛力、擴展空間的領域。然而,隨著網絡文化的快速發展,消費糾紛也隨之誕生。
酷狗音樂法務總監董鵬梳理了目前網絡文化消費糾紛集中的幾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因非理性消費,要求7天無理由退費;二是消費者認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沒有達到預期要求退費;三是未成年人使用家長手機進行消費要求退費;四是互聯網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要求退費。但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仍待完善,對上述糾紛類型尚未有明確的解讀或規定。為此,董鵬呼吁監護人、學校、互聯網公司、運營商、政府主管部門等齊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聯網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網絡文化市場相關管理部門一直高度關注網絡文化市場的發展,尤其是新興市場、新興業態的發展,并及時出臺了多項政策措施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的發展。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期管理部門將重點推動網絡文化行業的轉型升級,完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加強網絡文化內容建設,支持和鼓勵、優先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
明確權利和義務
與會專家認為,作為網絡文化消費服務平臺,平臺提供者應承擔未盡安全義務及通知義務的違約責任,而對于侵權行為引發的連帶賠償責任如何承擔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在實踐操作中,平臺提供者可通過完善自身平臺用戶服務協議及管理細則,明確用戶與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方三方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促進網絡文化消費健康發展。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熊定中表示:“當我們界定網絡文化消費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時,可以參考場所經營者與到店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認為:“平臺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平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還要看在具體事件中平臺發揮了什么作用。”
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為受關注
在網絡消費問題中,最令社會關注的莫過于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行為,其中,未成年人在直播平臺進行打賞付費是否可以認定無效并追回的案例令業界關注。曾有案例顯示,“00后”女生小雅在加拿大留學期間,3個月內給男主播打賞花掉了65萬元,小雅的母親劉女士以女兒名義起訴平臺要求退錢,但一審敗訴。
對于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案例,社會輿論首先關注的是未成年人不理性的行為及大額財產的損失,因財產最終流向了平臺方和主播,大眾將批判矛頭直指平臺方,認為平臺監管不力。對此,專家認為,要理性看待這一問題,平臺監管要跟上,同時,家長也要加強對孩子的網絡消費教育。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姚佳認為,對于網絡直播中的打賞行為究竟是未成年人還是監護人實施的問題,應當結合手機的所有權歸屬、注冊信息、登錄的IP地址以及網頁上所顯示的手機型號來予以確定。作為法務一線工作者,騰訊法務平臺部高級法律顧問付強分享了未成年人的消費特征:集中充值、隱藏性強、非理性消費、消費時間集中在周末和放學時間。同時,他還提醒,一些用戶利用充值渠道和消費平臺信息不同步的漏洞,重復主張退費,獲取雙重收益。
有互聯網從業者同時提醒法律界專家,在關注未成年人網絡文化消費行為的同時,不要忽略“未成年人使用網絡實現自身發展的權益”。在業界看來,“如果簡單粗暴地限制甚至禁止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或將導致我國未成年人和國外同齡人在互聯網平臺和技術運用方面形成差距”。(于帆)
原標題:規范網絡文化市場秩序需多方協作
轉自: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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