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申屠某某在淘寶店鋪上售賣包含《延時北京》(以下簡稱涉案視頻)文件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周某將申屠某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8月1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涉案視頻構成類電作品,申屠某某在淘寶店鋪出售包含涉案視頻文件的行為侵犯了周某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申屠某某在其淘寶店鋪主頁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周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
周某訴稱,涉案視頻系其選擇北京71個不同的場景,拍攝5392張單幅攝影作品,通過間隔固定時間將之串聯起來賦予動態化,在后期用軟件編輯合成的視頻。涉案視頻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此類電作品著作權由其原始取得,申屠某某未經原告許可,在淘寶店鋪中出售包含涉案視頻的文件。經其投訴后,申屠某某更換鏈接繼續銷售,這種行為構成重復侵權。
申屠某某辯稱,其在周某投訴并知曉涉案視頻系周某所有后,立即刪除,并未將涉案作品重新上架銷售,不存在重復侵權。新鏈接所售作品不是涉案視頻,其中相似的兩幅畫面在燈光、人物、角度等有明顯區別。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利用照片素材通過電腦軟件制作成涉案視頻,在保留攝影作品高畫質的同時,賦予靜止的照片以動態,形成具有美感的連續畫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選取、主題內容的表達上具有獨創性,故涉案視頻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周某提交作為涉案視頻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可證明周某系涉案視頻的作者,對涉案視頻享有著作權。申屠某某在淘寶店鋪向公眾出售包含涉案視頻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對涉案視頻享有的署名權。
法院認為,申屠某某通過淘寶店鋪向公眾出售包含涉案視頻的文件,購買人付款后通過百度網盤或郵箱獲得包含涉案視頻的文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視頻,因此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對涉案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綜合涉案視頻的創作難度、侵權行為性質及后果等案情后,作出如上判決。法官庭后介紹稱,延時攝影若從素材選擇、內容表達上均能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則構成類電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隨意在互聯網平臺上售賣延時攝影作品的行為侵犯著作權人相關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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